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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證券分析員在大眾媒體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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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最近接獲投訴,指有證券分析員在報章發表的文章提及個人的投資決定和行動,而這些文章可能會誤導小股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有關當局:

(一) 過去3年,有否接獲關於證券分析員在傳媒發表的言論可能誤導投資者的投訴;若有,該等投訴的數目和跟進情況;

(二) 現時有否機制防止證券分析員在傳媒發表誤導投資者的言論;若有,有關機制的詳情;若否,政府會否考慮訂立有關機制;及

(三) 會否考慮加強教育投資者如何理解和詮釋證券分析員的言論;若會,有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譚香文議員的質詢,我們已徵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秘書處的意見,現答覆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至今,證監會共接獲13宗有關證券分析員在大眾媒體的言論可能構成誤導投資者的投訴;當中有11宗投訴不成立,其餘2宗個案證監會正在審核中。

(二) 就電視及電台廣播而言,廣播持牌機構在提供新聞、財經節目及個人意見節目時,須遵守廣管局發出的業務守則,當中包括必須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這些節目內的「真實資料」準確無誤。如接獲的投訴牽涉到電視及電台節目內證券分析員的言論時,廣管局在調查有關投訴過程中,會按需要徵詢證監會的專業意見。倘若投訴成立,會視乎事件的輕重程度懲處違規的持牌機構。

  如果有關的證券分析員已獲證監會發出牌照進行受規管活動,則他們在編撰及發表有關證券(包括股票及衍生工具)的投資研究,或以其他方式在大眾媒體(不論是文字媒體還是廣播媒體)發布其全部或部分投資研究時,必須遵從以下載於證監會發出的《操守準則》的規定:

(i) 如上述人士在大眾媒體中以個人身分(包括親身出現)就某上市法團的證券提供分析或評論,便必須於提供該等分析或評論時披露以下資料﹕

(I) 其姓名;

(II) 其持牌狀況;及

(III) 如其及/或其有聯繫者於該上市法團擁有財務權益,則披露擁有該等權益的事。

(ii) 當上述人士被觀眾/聽眾要求或在其他情況下被記者要求就特定證券作出分析或評論時,他可以作出有關分析或評論,但必須披露上文所述的資料。

(三) 證監會一直致力推行投資者教育,以加強投資者在理解和詮釋證券分析員言論的能力。例如在證監會的「學•投資」投資者教育網站,便設有一系列標題為「處理投資建議」的專題文章,以協助投資者加深對這課題的認識。證監會亦經常會在不同類型的教育講座中,就此課題向公眾講解。此外,證監會曾於2005年4月至6月在香港電台第一台播出合共10集(每星期一集)的教育性廣播劇,以教育投資者應如何詮釋證券分析員的言論,以及提醒投資者掌握投資建議背後的理據的重要性。自2004年11月至今,證監會在報章、雜誌及「學•投資」網站的免費投資者電子月刊中,亦累計發表了25篇教育性文章,提醒投資者如何處理分析員的投資建議。展望將來,證監會會繼續投放資源,以加強保障和教育投資者的工作。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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