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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推動社會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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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推動社會企業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可創造哪些工種的職位,並按工種提供可創造的職位的分項數字和平均工資,以及如何確保參與該計劃的弱勢社群獲得合理工資;

(二)利便聘用健全失業人士的社會企業參與公共採購的試驗計劃的詳情(包括運作模式、推行時間、合約的規模、種類和數目、聘用失業人士的數目和該些人士平均佔有關社會企業的僱員總數的百分比,以及預計的受惠人數和評估該計劃的扶貧成效的結果);

(三)向負責採購政府物料的人員推廣社會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工作進度(包括已採用該等產品和服務的政府部門、該等產品和服務的種類、數量和涉及的金額);會否考慮訂立時間表要求所有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逐步採用該等產品和服務,以及預計受惠的人數和評估有關工作的扶貧成效的結果;

(四)預計完成有關社會企業規管架構報告的日期及初步研究結果,以及會否考慮放寬《合作社條例》(第33章)的有關規定;及

(五)鑒於扶貧委員會的任期將於本年六月屆滿,政府會否考慮於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開設一個新的部門,以推動社會企業的未來發展;若否,在扶貧委員會的任期屆滿後,哪個政府部門將會負責繼續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自二○○六年推出“伙伴倡自強”社區協作計劃(協作計劃)以來,我們合共批出41份申請,預計這些核准項目將會為弱勢社群創造約750個職位;有關的職位分佈於家居服務、裝修工程、零售、美容美髮/按摩/推拿、飲食、環保回收、旅遊及長者業務等多個行業。

  為確保協作計劃下獲核准項目的僱員能獲得合理工資,受資助機構與政府簽訂的資助協議書,均須訂明每項工作的工資。為此,所有受資助機構必須參考政府統計處最新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內相關行業/職業的平均月薪。協作計劃秘書處正監察核准項目的推行進度,並確保參與核准項目的僱員所得的實際薪酬,不少於受資助機構與政府簽訂的資助協議書所訂明的金額。

(二)我們就規定一些小規模政府合約中標者聘用的員工中,須有某個百分比完成僱員再培訓局相關課程的失業人士的這個模式,進行探討。我們亦與一些非政府機構進行討論,包括這些機構是否有能力和興趣競投政府合約。他們認為,與其在現有服務中挑選一些小規模合約(例如清潔和保安服務)供社會企業競投,更有用的是以社會企業較具優勢的項目,例如為其他弱勢社譬ㄗ悜茪H護理服務,作為新及較穩定的業務來源。我們正循這個方向研究可行方案。

(三)我們致力向政府內部包括負責公共採購的人員和公眾推廣社會企業的價值及潛力,例如社會企業能夠為社會帶來的額外效益。雖然我們並沒有整個政府向社會企業採購產品和服務的價值的資料,但我們收集了列席扶貧委員會會議的政策局和部門(這些政策局和部門包括教育統籌局、勞工處、民政事務總署、食物環境壎芵p、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醫院管理局及社會福利署所知悉的合約)在這方面的資料。在二○○六至二○○七年度,他們向社會企業採購的產品和服務約值2,800萬元。在二○○七至二○○八年度,預計會向社會企業採購的產品和服務約3,200萬元。

  我們將會繼續考慮如何加強推廣社會企業的產品和服務。與其硬性規定政府部門須採購社會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我們將探討如何能更有效地發放有關社會企業所提供的產品範圍和服務素質的資料。儘管政府會利便社會企業參與公共採購過程,但社會企業成功的關鍵是其必須要具競爭力,以及其所提供的服務種類和素質亦須符合採購機構的要求。

(四)政府當局明白,有必要使規管架構與時並進,以促進社會企業發展。我們未能確定在現階段放寬《合作社條例》(第33章)對合作社的規定是促進社會企業發展的最佳路向。另外,政府當局注意到,英國剛引入一種新的公司模式,即社會公益公司,以照顧社會企業的特別需要。我們研究合適的法律工具以推動香港社會企業發展的同時,會繼續留意有關的海外經驗。扶貧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會包括有關建議。

(五)政府當局認同社會企業在幫助弱勢社纂A重投就業市場方面的潛力。下一屆政府將會考慮以最合適的架構,繼續推廣社會企業的發展。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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