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開放政府資訊科技系統知識產權試驗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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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近年採用更具彈性的手法處理與資訊科技項目有關的採購事宜,包括推行下述兩項安排:(1)開放知識產權試驗計劃,容許承辦商擁有其為政府開發的新資訊科技系統的知識產權以作商業用途(但政府可基於公眾利益等理由保留知識產權),以及(2)就承辦商因其間接引起的損失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設定上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上述試驗計劃實施至今,政府批出的資訊科技項目的詳情,包括項目名稱、批出外判合約的政府部門、招標開始及完結的日期,以及知識產權(將)由承辦商還是由政府擁有(包括政府保留知識產權的原因);

(二) 當局至今批出有就承辦商可能須承擔的法律責任設定上限的資訊科技項目的詳情,包括項目名稱、批出外判合約的政府部門、招標開始及完結的日期,以及為哪些類別的法律責任設定上限;

(三) 政府有否訂立指引,以協助各部門判斷個別資訊科技項目是否有公眾利益的原因而需保留知識產權;若有,有關的指引及判斷準則為何;及

(四) 鑑於有承辦商指部分政府部門未有落實上述兩項安排,當局有否採取措施(包括向各部門發出指引或通用合約藍本),以確保各政府部門貫徹執行該等安排;若有,有關的措施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一) 開放政府資訊科技系統知識產權試驗計劃是在2006年3月落實。此試驗計劃是為協助承辦商使用其為政府開發的資訊科技系統的知識產權作商業用途而設。試驗計劃只涵蓋開發知識產權的新項目。截至2006年12月底,共有10個資訊科技項目涉及為政府的新資訊科技系統開發知識產權。有關詳情列於附件(1)。

(二) 關於承辦商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各採購部門會考慮其項目要求及承辦商因違約而令政府可能蒙受的損失,與承辦商作出協商。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鼓勵各部門,在情況許可下,在其標書為承辦商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設定上限。就現有資料顯示,在附件(2)列出於2006年發出的標書,部門已就承辦商須承擔的法律責任設定上限的詳情。

  至於各部門與承辦商經磋商後協定的法律責任上限,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沒有這些項目合約的全部清單。

(三)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已訂立指引及合約條款藍本,協助部門推行該試驗計劃。由於各採購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性質及對象有所不同,各部門會就其業務情況,判斷開放其資訊科技系統的知識產權是否合乎公眾利益。這類判斷須由各部門的助理部門首長或以上職級人員作出。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會提供意見,以協助部門就應否開放個別資訊科技系統的知識產權作出決定。有關指引及合約條款藍本,請參閱附件3及4(只有英文版本)。

(四)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已採取措施,確保上述兩項安排的推行,如向各部門發出指引及合約條款藍本,以供參考。這些指引及合約條款藍本,亦載於政府的內聯網。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