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欠薪被判罰款
*********
*********
由彭成森經營的彭記工程公司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四月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二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兩名僱員,因此被起訴。法院裁定僱主除要繳付法庭罰款外,亦要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兩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完
2007年4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