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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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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十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19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港幣1,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照利運輸(貨箱)有限公司及永合豐織染廠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兩名及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00,065.01元及95,255.64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昌運投資有限公司經營的雅麗閣海鮮酒家,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152.1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26元。



2007年4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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