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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觸犯《旅館業條例》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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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今日(四月十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五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九月巡查尖沙嘴彌敦道一處所時,發現單位內住有數名日租旅客,以及九個房間供出租用途。

  根據牌照處調查資料顯示,該名女子為處所的負責人,她承認該旅館以日租形式租予遊客。該女子其後被控在沒有有效豁免証明書或牌照下管理旅館,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他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7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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