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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2007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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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修訂《專利條例》(第514章),以落實世界貿易組織(世貿)通過的一項議定書。該議定書給予世貿的經濟體系成員更大彈性,採購專利藥品的仿製本(即仿製藥品)以處理公共壎肭暋D。

  《2007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今日(三月三十日)刊登憲報,並將於四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

  工商及科技局發言人說:「《條例草案》的建議,令香港在處理極度緊急的公共壎肭暋D時,在藥物供應方面能有更多選擇。」

  他補充:「修訂條例有助加強香港處理公共壎穻M機的能力,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他說:「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基於公眾利益認為有必要或適宜時,可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香港處於極度緊急期間,以處理公共壎肭暋D。」

  「在這極度緊急期間,若壎芵p署長認為香港沒有足夠能力製造某種藥品,以控制當時的公共壎肭暋D,他可以批出進口強制性特許,容許適合的人士(在未獲有關專利所有人的授權下)進口該藥品。」

  「另一方面,如有世貿成員要求透過《議定書》獲供應某仿製藥品,壎芵p署長可向本地製造商批予出口強制性特許,容許該製造商製造有關的藥品及把藥品輸往有關的成員。」

  我們會在進口和出口強制性特許,加入符合《議定書》的條款和條件。按《議定書》的規定,《條例草案》的條文規定須向有關專利所有人繳付適當報酬。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亦就上訴機制作出規定,讓感到受屈的人士,就壎芵p署長按《議定書》發出強制性特許以出口或入口藥物的決定,向法庭提出覆核呈請。」

  世貿確認很多發展中和最低度發展國家,在處理公共壎肭暋D,特別是因愛滋病、肺結核、瘧疾和其他傳染病所導致的問題時,面對嚴峻局面,因此在二○○五年十二月,世貿通過有關《議定書》。在沒有《議定書》的情況下,沒有製藥能力的發展中和最低度發展經濟體系成員,難以要求其他有製藥能力的經濟體系成員向其輸出仿製藥,原因是在現有的強制性特許制度下製造的藥品,必須主要是供應內銷市場而非出口。

  世貿成員可在二○○七年十二月一日前,或世貿部長級會議決定的較後日期前接納《議定書》。如《議定書》獲三分之二的世貿成員接納,便告生效。

  發言人說:「我們擬在《條例草案》通過和制定成為法例後,向世貿發出香港接納《議定書》的通知。」



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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