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八萬八千元
***************

  紀律警衛(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及年假薪酬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八萬八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五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六萬元,因而被判罰款七萬六千元。

  此外,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讓其中一名僱員放取七天年假,以及未有支付年假薪酬予兩名僱員,因而被判罰款一萬二千元。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另外,《僱傭條例》第四十一AA條規定,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十二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在受僱滿十二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十二個月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僱傭條例》第四十一D條則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年假薪酬,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有關年假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7年3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24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