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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司法制度(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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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民事司法制度(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三月三十日刊登憲報,並於四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司法機構發言人說:「《條例草案》旨在改善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及土地審裁處的民事司法程序。」主要目的是 - 

(一)簡化並改善民事司法程序;
(二)鼓勵及促成和解;及
(三)讓法庭資源得到更佳的分配和運用。

  《條例草案》引進一些修訂建議以簡化若干現時的程序,例如賦權法庭可就某些申請,根據呈交的文件處理而無須進行聆訊。發言人說:「這將令民事法律程序更迅速有效。」

  為促成和解,《條例草案》引進數項修訂讓訴訟各方能更早了解對方的情況,例如擴大法庭在法律程序展開前可命令文件披露的權力,及在審訊展開後可命令並非法律程序的一方作文件披露的權力至所有民事申索。發言人解釋,目前這些權力只限於人身傷害及意外死亡的申索。

  另外,《條例草案》亦引入一項新的訴因,稱為「只涉訟費的法律程序」。按此,爭議各方若已就某項實質爭議達成和解,並已協定由哪一方支付訟費,唯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可申請由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評定該訟費的數額。發言人解釋:「目前,爭議各方就算已解決某項實質爭議,但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仍須就整項爭議進行訴訟,既費時亦招致訟費。」

  為了讓法庭資源得到更佳的分配,《條例草案》亦引入一些新的安排。包括就原訟法庭非正審判決提出上訴須獲得上訴許可,擴大法庭目前發出虛耗訟費命令的權力,及容許除律政司司長以外,其他人亦可向法庭申請針對無理纏擾訴訟人的命令。這些修訂將有助減去缺乏理據的申請及無理纏擾的訴訟,亦避免不當延誤及不當行為,從而讓法庭資源得到更佳的分配及運用。

  發言人說司法機構已就《條例草案》中所建議的修訂進行了廣泛諮詢。自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在二○○○年二月成立以來,我們在不同階段曾諮詢有關的持份者,包括法律界。

  發言人說:「引進《條例草案》標誌著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導委員會自二○○四年三月成立以來的工作的重要一步。該委員會全面負責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後報告書》中的提議。」

  發言人說:「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步。為配合《條例草案》中的條文,我們亦會對附屬法例作出修訂。其中一項透過修訂附屬法例而引進的重點,是賦予法庭更大的案件管理權力,以盡早確定案件的爭論點,令訴訟各方在可能的情況下盡早達成和解。若不能達成和解而要進行審訊,有關的爭論點將會更清晰,有助更迅速結案。對有關附屬法例的修訂,將於日後提交立法會。」

  我們的民事司法制度極需改革。改革歷程是漫長的。我們希望立法程序可於二○○八年中旬完成。有關的法例通過後,司法機構會預留充足的時間,為法官及司法人員提供培訓,以及讓法律界為其成員提供培訓,才實施有關法例。  

  註:《條例草案》已於三月三十日刊登憲報,詳情可瀏覽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c&year=2007&month=3&day=30&vol=11&no=13&gn=7&header=1&part=0&df=1&nt=s3&newfile=1&acurrentpage=12&agree=1&gaz_type=ls3。



2007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3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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