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十題:新界演藝場地表演活動
****************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過去的三個財政年度,五個獲政府撥款資助的非牟利藝術團體(即香港中樂團、香港舞蹈團、香港話劇團、香港管弦協會和香港藝術節協會)在新界各個文娛表演場地舉行表演活動的次數逐年下降,而且更沒有在北區及大埔等較偏遠的地區進行表演活動。另一方面,某些新界表演場地在同期的使用率只有六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會否在場地、支援服務及宣傳方面推出措施,鼓勵上述團體在新界各個表演場地進行表演活動,以期在地區層面推廣文化活動;若會,詳情為何;

(二) 有否研究某些新界表演場地的使用率較低是否與上述團體較少使用這些場地有關;

(三) 當局在檢討資助上述團體的成本效益時,會否規定它們在新界各區進行表演活動的次數必須達到訂明指標,以及它們作為受公帑資助的機構,須履行在偏遠地區進行表演活動的責任,藉以開拓新界區的觀眾及滿足地區的需要;若不會作出規定,原因為何;及

(四) 有何其他措施提高新界表演場地的使用率?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為了鼓勵五個主要藝術團體增加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各個演藝場地,康文署已在各場地推行下列措施:

(i)可在兩個節目季度前優先訂租場地;

(ii)在各場地為藝術團體的表演節目提供專業技術服務;

(iii)可以優惠價格租用外牆宣傳橫額位置,宣傳表演節目;以及

(iv)在各個場地協助藝術團體宣傳和推廣表演節目,例如:與場地附近的商場聯絡,以便派發節目宣傳資料;在場地的每月節目宣傳小冊子內刊登藝術團體的表演節目;以及在各場地大堂把特別展覽板分配給藝術團體,以便宣傳節目等等。

  二○○六年六月,由民政事務局成立負責就表演藝術服務向該局提供意見的表演藝術委員會,向政府提交第一份建議報告。委員會提出多項建議,當中包括在康文署十三個場地推行場地伙伴計劃,先作為期三年的試驗。場地伙伴計劃的目的是使康文署的場地與表演藝術團體建立伙伴關係,從而幫助建立個別場地的藝術特色、擴大觀眾層面、制訂以場地為本的市場策略、協助尋求企業或私人贊助,以及鼓勵更多市民參與藝術發展。二○○六年八月,當局就場地伙伴計劃發出提交意向書的邀請。因應委員會的建議,當局在二○○六年十一月成立場地伙伴計劃委員會,專責向康文署提供意見,以便制定及推行場地伙伴計劃。預期當局會在二○○七年年中正式發出建議邀請書。

  在推行場地伙伴計劃後,預期新界場地的場地伙伴會盡用有關場地、發展場地的特色,以及推廣藝術及文化活動,包括在地區層面的活動。

(二) 各藝術表演場地的使用率,受到例如地點、交通暢達程度、可用設施種類、場租、觀眾層面,以及場地服務範圍內藝術團體舉辦活動的水平等因素影響,不盡相同。

  根據過去三年新界場地的租用記錄,不能斷言五個團體租用新界場地情況與有關新界場地的使用率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舉例來說,過去三年,沙田大會堂演奏廳每年的使用率分別為2003-04年度的83.6%、2004-05年度的95.96%及2005-06年度的96.15%。五個團體租用這些場地的百分率合共僅佔2.79%(2003-04年度)、6.94%(2004-05年度)及1.92%(2005-06年度)。

(三) 直至目前為止,與上述藝術團體訂立的資助及服務合約,並無包括開拓新界場地的表現指標或規定。因應表演藝術委員會的建議,當局在二○○六年十一月成立了表演藝術資助委員會,就十個主要演藝團體(包括康文署資助的四個藝團,即香港中樂團、香港舞蹈團、香港話劇團及香港管弦協會;以及香港藝術發展局資助的六個三年資助團體,即香港芭蕾舞團、中英劇團、城市當代舞蹈團、香港小交響樂團、劇場組合及進念二十面體)日後的資助安排,向政府提供意見,並著手研究制定一套新資助評核準則及資助模式,在二○○九年四月推行。新資助準則會顧及這些藝術團體對藝術及社會的影響、可量化的成果及機構管治的表現。表演藝術資助委員會將考慮把藝團承諾在地區及新界地區致力拓展活動,作為其中一項評核準則。當局會就評核準則及資助機制,諮詢包括藝術團體在內的有關各方的意見。

(四) 過去三年,康文署轄下新界表演場地的使用率在56.8%(2004-05年度北區大會堂演奏廳的使用率)至98.48%(2004-05年度葵青劇院演藝廳的使用率)之間。這些場地之中(分別位於沙田、葵青、荃灣、屯門、元朗、北區及大埔),沙田、葵青及大埔的場地使用率相對較佳,平均約為90%。荃灣、屯門及元朗場地的平均使用率超過70%。至於北區場地的平均使用率,則略低於60%。當局已採取各項措施,以提高新界各場地的使用率,包括:

(i)向可能租用場地的團體,例如藝術團體、學校及地區藝術組織,加強推廣工作;

(ii)寬免場租,鼓勵地區藝術組織在有關場地舉辦藝術活動;

(iii)為非牟利藝術團體提供場租優惠;

(iv)在有關場地舉辦文化節目和觀眾拓展計劃;以及

(v)為演藝團體提供場地贊助,以便在有關場地上演節目。

  我們現正探討在場地伙伴計劃下可推行的新措施,以鼓勵更多藝團使用新界區的場地。康文署也會繼續致力提高場地的服務和設施的水準,以吸引團體訂租場地。



2007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