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立法會十二題:度假屋噪音滋擾投訴
****************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民政事務局局長在回答本人於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立法會會議提出關於租用度假屋的人士造成滋擾的質詢時指出,由於噪音滋擾問題不受《旅館業條例》(第349章)規管,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不能以此作為撤銷牌照的理由。牌照處接獲這類投訴時,會把個案轉交警方和環境保護署等有關政府部門跟進。然而,本人近年仍然不斷接獲村民投訴,指他們多年來不斷受到租用度假屋的人士嚴重滋擾,在一間度假屋內,往往有二三十人通宵達旦玩樂喧嘩,這情況在夏季經常發生,令附近的居民無法安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每年政府接獲多少宗針對度假屋噪音滋擾的投訴,以及如何處理該等投訴;

(二)過去兩年,民政事務總署有否因度假屋使用者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而向度假屋經營者發出警告;若有,每年發出的警告數目;以及現時該署可否以噪音滋擾為理由撤銷有關度假屋經營者的牌照;若可以,過去兩年,每年因噪音滋擾而撤銷經營旅館牌照的個案數目;

(三)有何措施監管度假屋的營運;及

(四)過去兩年,有否採取新措施減少度假屋使用者對附近居民造成的滋擾;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四)在過去兩年,各有關部門接獲針對度假屋噪音滋擾投訴的數字如下:

          二○○五年     二○○六年
          ─────       ─────
民政事務總署      0         0
牌照事務處

民政事務總署      1         0
離島民政事務處

環境保護署       0         2

警務處        111       150

  根據警務處的紀錄,在二○○六年所接獲的一百五十宗關於度假屋噪音滋擾的投訴個案,當中有一百宗涉及梅窩橫塘村的度假屋,而其中七十宗投訴是由兩名投訴人或其有關連人士就橫塘村的五棟度假屋提出的。

  目前全港共有一百三十八間領有牌照的度假屋,由以上數字顯示,有關度假屋噪音滋擾的投訴個案主要集中於梅窩橫塘村,佔總體投訴約67%。有見及此,有關部門已就此地區性問題商討,尋求解決方案。

  首先,離島民政事務處已與梅窩橫塘村有關的居民會面,並會與度假屋負責人及有關的地區團體商討。警務處也會配合離島民政事務處向度假屋租用者加強宣傳,並與度假屋負責人保持聯絡,提醒度假屋租用者避免製造噪音,影響其他人士。

  一般而言,於度假屋內產生的噪音屬「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受《噪音管制條例》第4條及第5條管制。警方接獲投訴後,會派警員到現場處理。若確定投訴屬實,警方會向有關人士發出忠告或警告。若隨後發現情況未有改善,警方會考慮向有關人士發出傳票,以作出檢控。一旦被定罪,最高罰款為10,000元。在二○○五及二○○六年,警方分別發出二十八及三十七宗口頭/書面警告,因為被投訴者在警告後都已立即作出改善,警方未有需要採取票控行動。

  (二)及(三)《旅館業條例》旨在對規管及管制旅館業住宿、旅館的安全及有關連的目的作出規定。所有旅館,包括度假屋,都必須符合《旅館業條例》當前有關消防安全、樓宇安全、健康及衛生方面的規定,方可獲旅館業監督簽發牌照。

  《旅館業條例》第8(3)(c)條訂明,度假屋的經營、開設、管理及其他方式的控制,必須在持牌人的持續親自督導下進行。如持牌人未能遵守此項規定,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以下簡稱「牌照處」)可根據《旅館業條例》賦予的權力,撤銷或暫時吊銷有關的牌照,或拒絕將牌照續期。根據《旅館業條例》第10(b)和(c)條,若持牌人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或就有關度假屋觸犯其他可公訴罪行,或在有關度假屋或其住客方面,有人曾經或正在違反《旅館業條例》的規定,牌照處也可行使權力,撤銷或暫時吊銷有關的牌照,或拒絕將牌照續期。假如有上述觸犯《旅館業條例》的個案,牌照處定會採取行動,撤銷或暫時吊銷有關的牌照。

  此外,如度假屋持牌人違反發牌條件(例如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或入住人數超過上限等),牌照處會向他發出警告信,要求糾正違規事項。如持牌人就違反發牌條件方面並無改善,可遭受檢控或被撤銷牌照。

  不過,噪音滋擾問題不屬《旅館業條例》的規管範圍。因此,牌照處不能純粹以此作為撤銷旅館牌照的理由。牌照處接獲這類投訴時,除會把個案轉交警方、環境保護署等有關部門跟進外,也會與持牌人聯絡,勸諭他正視有關投訴,並解決問題。

  就有關梅窩橫塘村度假屋所引起的噪音滋擾問題,牌照處已提醒持牌人除了必須嚴格遵守《旅館業條例》的規定和牌照上所列的發牌條件外,也應避免抵觸《噪音管制條例》的規定,在出租度假屋條文上列明租用者不可在晚上十一時後發出噪音,滋擾他人。負責人應建議租用者避免在晚上十一時後在室外進行一些較易產生噪音的活動,例如集體遊戲、燒烤、歌唱等,並應於度假屋內外當眼的地方,張貼告示,提醒租用者不應在晚上發出噪音,並展示度假屋負責人的聯絡電話,以便任何受影響的人士可即時要求度假屋負責人跟進噪音滋擾的投訴。

  牌照處會繼續跟進有關梅窩橫塘村度假屋的噪音滋擾問題,如發現有個案違反《旅館業條例》的規定或牌照上所列的發牌條件,定會立刻根據《旅館業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採取適當的行動。



2007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7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