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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廣播事務管理局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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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1月,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裁定香港電台和電視廣播有限公司違反了《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並分別向它們發出強烈勸諭和勸諭。裁決的理據是前者製作的一集電視紀錄片《同志.戀人》不符上述守則的持平要求和可能對兒童產生影響,而後者於去年10月播放未經掩蓋粗俗用語和極度惹人反感用語的電影《秋天的童話》。本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於本月12日的會議通過一項議案,指上述兩項裁決分別屬性傾向歧視和對創作自由欠缺尊重,並促請廣管局撤回有關裁決。此外,部分市民認為廣管局的不少成員思想保守、無視弱勢社群的需要,而且與主流價值觀脫節。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廣管局會否按照上述議案撤回該兩項裁決;若廣管局不會撤回裁決,原因為何;

(二) 是否知悉廣管局會否檢討電視節目內容的評審標準,務求尊重創作自由和避免歧視某些社群,以免窒礙傳媒機構製作反映大眾品味轉變及符合弱勢社群需要的節目;若廣管局不會作出檢討,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改組廣管局,加入業界和弱勢社群的代表,並且撤銷官守成員席位,以加強廣管局的專業性和獨立性;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是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職責包括確保廣播節目內容維持適當標準。我們已要求廣管局秘書處就有關廣管局的問題第(一)、(二)部分作出回應。我們的回覆載述如下。

(一)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廣管局按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的要求,回應委員會在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的會議上通過的一項議案。回覆信件指出廣管局已按照法律及既定程序處理上述兩宗有關廣播節目內容的投訴。廣管局在作出裁決前,已根據所發出《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的相關條文,仔細研究上述節目、有關廣播機構的申述,以及所有其他相關因素。廣管局在行使權力時,已按照職責行事。根據廣管局秘書處所獲得的法律意見,該局在行使法定權力而作出裁決後,已履行了其職能,在法律上來說,廣管局完全沒有權力撤銷其作出的裁決。政府尊重廣管局對此兩宗個案作出的決定。

(二) 在執行其法定職責以確保電視廣播維持適當標準時,廣管局致力維護香港居民現時享有的自由,包括言論自由。

  廣管局不會預先審查廣播內容。《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為廣播業定下節目內容的標準指引。這是該局在廣泛徵詢公眾意見後頒布的。廣管局會徵詢廣播機構和公眾的意見,不時檢討業務守則。事實上,廣管局已確立一套諮詢機制,包括自二零零五年起每年進行民意調查,評估公眾對廣播標準的態度,確保有關標準可以充分反映當時社會的尺度。

  廣播材料中的不良用語,一直深受觀眾關注。為此,作為廣管局行政機關的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在廣泛諮詢廣播業後,編製了一輯不良用語詞彙,並會不時作出更新。上一次檢討該輯詞彙是在二零零四年進行,下一次檢討將在今年進行。廣管局和影視處正研究如何讓公眾參與這次檢討工作。

(三) 現時,廣管局由九名非公職人士(包括主席)和三名公職人士組成,全部皆由行政長官依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委任,任期兩年。非公職成員來自各個專業界別,涵蓋傳媒、社會工作、教育、法律、財務及商業等領域。而公職成員的參予是按其各自的專業範疇(例如通訊業或公眾意見等)提供意見,對於需要討論不同議題的廣管局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廣管局收到投訴個案後,會依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11(1)條先將個案轉交廣管局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由七名廣管局非公職人士和五名來自社會上不同界別的非公職增選委員組成。廣管局及投訴委員會的組成橫跨不同的背景和專業,已確保廣管局具備高度的代表性和專業性,能獨立地執行規管內容的法定職能和職務。

  現行機制運作良好,因此,我們不擬改變現時的安排。當廣管局將來有空缺出現,行政長官會繼續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委任適當背景的人選,維持廣管局的專業性和代表性。



2007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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