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記選票詳情的安排引伸至適用於區議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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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修訂)規例》今日(三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該規例把有關讓候選人把詳情印在選票上的安排,引伸至適用於區議會選舉。有關安排自二零零四年起已在立法會選舉中實施。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發言人表示,建議中的修訂目的是方便選民辨認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
若《修訂規例》獲得通過,由二零零七年的區議會一般選舉開始,區議會候選人可以要求把已經向選管會登記的詳情,印在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的選票上。
根據《選票上關於候選人的詳情(立法會)規例》,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可以申請把以下詳情印在選票上:
(1) 訂明團體的名稱、名稱縮寫和標誌;
(2) 候選人的個人標誌及照片;及
(3) 「獨立候選人」或「無黨派候選人」的字樣。
適用於區議會選舉的擬議新計劃的要點,例如在選票印上已登記的詳情、登記程序等,將與適用於立法會選舉的現有計劃的要點相同。
《修訂規例》建議作出一次過延長登記期,使在四月十六日至六月十八日期間提出的申請,均可在二零零七年的登記周期內處理,使有關登記程序得以在二零零七年底區議會選舉前及時完成。
《修訂規例》會在三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如獲得通過,預期可於五月十八日生效。
完
2007年3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2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