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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代八十七名僱員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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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二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2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24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2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浩名有限公司經營的明都海鮮酒家及森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48名及39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6,333.60元及53,086.86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並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各港幣930元。



2007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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