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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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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三月二十三日)刊登憲報,建議修訂若干條例。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表示,建議的綜合條例草案是對多條條例及附屬法例作出大致上技術性改善的一個具效率的方法。

  發言人指出:「為須予修訂的每一條條例或附屬法例提出個別的條例草案或附屬法例,則是沒有效率的做法。」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按早前終審法院的裁定,建議廢除《破產條例》第30A(10)(b)(i)條,以免不合理地限制《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旅行權利。

  另外,他補充:「香港終審法院較早前在一宗案件中裁定,『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一詞在法律與秩序上的涵義,應與《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4(1)、14(5)及15(2)條所指的『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分開詮釋。我們有需要執行這項判決。《社團條例》(第151章)也有類似的條文需要因應這項判決而作出修訂。」

  發言人說,為反映自殺罪行已被取消,《殺人罪行條例》(第339章)第5(1)條「參與該另一人自殺或」,以及第5(2)條「自殺或」等字句應該予以刪除。

  發言人表示,考慮到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一宗已作出判決的案件中所提意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其中一條將予修訂,以提高妨礙司法公正罪行的最高刑罰。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另一案件中所提的意見,亦導致律政司建議擴大法庭在刑事案中發出虛耗訟費命令的權力。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修改多條條例,包括《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法律執業者條例》、《高等法院規則》、《防止賄賂條例》、《廉政公署條例》、《釋義及通則條例》和《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

  發言人?:「建議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

  發言人表示,我們已就立法建議徵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表示會把建議交由法案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將於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



2007年3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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