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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運公司董事拖欠工資被判緩刑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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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通旅運有限公司董事楊德成,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三月十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四個月,緩刑兩年執行。

  楊德成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六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十一萬元,因此被起訴。除了判處緩刑監禁外,法院亦裁定該僱主須於六個月內支付拖欠的工資。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今日評論有關個案時說:「這是第七次涉及僱主或公司董事被判監禁的欠薪個案。是次判決對無良僱主拖欠工資起阻嚇作用,我們深表歡迎。有關裁決亦向公司董事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勞工處會繼續不遺餘力打擊欠薪罪行,以保障僱員權益。」

  大通旅運有限公司於去年一月結業,其後六名員工因被拖欠工資而向勞工處求助並出任證人,勞工處搜集的證據顯示楊德成同意或縱容上述欠薪個案發生,因此提出檢控。

  張建宗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任何違法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繩之於法。」

  根據《僱傭條例》第64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可歸因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本身的疏忽,則該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即犯了相同罪行。

  《僱傭條例》第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或公司董事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

  張建宗說:「勞工處致力打擊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在二○○六年經審結被定罪的違例欠薪傳票共785張,較二○○五年上升33.7%。僱主及公司董事切勿以身試法。」

  他續說:「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僱員須挺身指證無理違例欠薪的僱主及公司董事。如有足夠證據及證人,勞工處會毫不猶豫對有關的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提出檢控。」

  張建宗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7年3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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