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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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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十六日)代14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4名僱主追討約港幣8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鍾麗珍經營傑出食店管理公司及黎榮經營黎榮記腸粉廠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752.76元及2,450.4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2名與訟人,權記國榮﹝香港﹞起卸貨運有限公司及新城商標印刷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7,022.1元及3,58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30元、130元、180元及122元。



2007年3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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