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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商業處所須遵從消防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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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有關超級市場貨物佔用通道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答覆:

問題:

  有團體發現多家超級市場在上月農曆新年期間把貨品堆疊得很高,而貨品亦佔用了進出口、貨架之間的位置和通道,以及阻塞走火通道,部分貨品甚至遮擋了滅火花灑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沒有就超級市場通道的闊度制訂標準;如果有,標準是甚麼;如果沒有,會不會制訂標準;

(二) 在過去三年,消防處及相關政府部門有沒有巡查超級市場的通道和走火通道是否合乎安全標準;如果有,巡查的次數和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各有多少;及

(三) 有沒有評估貨品佔用通道和堆疊過高有否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規定;如果有,評估的結果;以及在過去三年,勞工處有沒有巡查超級市場是否符合該條例的規定;如果有,巡查的次數和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各有多少?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的三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每幢新建或改建的建築物須設有逃生途徑,供該建築物擬作用途的緊急情況使用。屋宇署亦有按房間或樓層的可容納人數,就建築物的出口和出口路線的數目和闊度作出規管。此外,《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香港法例第502章)更把總樓面面積大於230平方米的超級市場界定為「訂明商業處所」,要求有關擁有人/佔用人遵從該法例規定的消防安全標準。

  至於超級市場貨架之間的通道,在現行法例下並無特定的規管。但《消防條例》(香港法例第95章)規定,任何人如阻塞逃生途徑(例如指定出口大門及路徑和超級市場外的公共走廊及公共樓梯),即屬違法。因此,如果超級市場的貨品阻塞逃生途徑,消防處可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

(二) 在過去三年,消防處及屋宇署共巡查超級市場2,851次。當中,消防處作出了14次有關逃生途徑被阻塞的檢控,而屋宇署則沒有發現有任何違例建築工程致使出口闊度少於規定的情況。

(三) 勞工處的職業安全主任會定期到超級市場、便利店及相關零售行業的工作地點進行巡查,並執行香港法例第509章《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其附屬《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以保障工作地點內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有關確保作業裝置或物質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規定,超級市場的僱主須對場內貨品堆疊的高度及相關情況進行評估,以確保疊高的貨品不會隨時墮下對僱員構成即時危險。

  超級市場的僱主亦須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8(1)條的規定,確保直接通往各出路門的通道不受阻礙。假如直接通往各出路門的通道被堆疊的貨品阻塞,以致在超級市場內工作的僱員有可能在火警或其他突發事件時不能安全地撤離現場,勞工處會考慮提出檢控。

  勞工處並沒有巡查及檢控超級市場的獨立統計數字。在過去三年(即二○○四至二○○六年),該處對超級市場、便利店及相關零售行業的工作地點共進行了1,435次巡查。因巡查期間發現走火通道被阻塞而觸犯《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8(1)條的檢控共有70宗。至於《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有關確保作業裝置或物質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條款,在過去三年沒有檢控個案。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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