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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正確記錄危險藥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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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郭家麒議員有關危險藥物資料處理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危險藥物規例》(第134A章)第5及6條規定,註冊醫生在處方危險藥物後,須在登記冊內記入有關藥物的資料,並須用墨水或以其他不能去掉的方法書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行法例是否亦容許註冊醫生以電腦(而非以上述書寫方法)記入及儲存有關的資料?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危險藥物規例》(第134A章)(規例)第5(1)(a)條規定,包括註冊醫生在內的人士須按有關規定,包括規例第6(c)及(d)條的規定,備存登記冊以記入有關他所獲得的及所供應的危險藥物的每一分量的真實資料。

  規例第6(d)條規定,根據第5條須記入登記冊的每一項記項及該等記項的每一項更正,須用墨水書寫,或以其他不能去掉的方法書寫。

  此外,規例第6(c)條亦規定,任何記項均不得予以取消、塗去或更改,而對記項所作的每一項更正只准用旁註或腳註方式作出,並須指明作出更正的日期。

  法例並沒有禁止醫生以電腦記入及儲存危險藥物的資料,但是如果選用以電腦記入,有關的電腦軟件必須令所記錄的危險藥物登記冊符合上述法例的要求,包括記項不能去掉,不得予以取消、塗去或更改,而對記項所作的每一項更正只准用旁註或腳註方式作出,並須指明作出更正的日期。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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