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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大學頒授榮譽博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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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浸會大學一名教授聲稱曾有一名教育統籌局(下稱「教統局」)高官試圖干預該大學頒授榮譽博士的事宜,該官員要求該大學的校董會主席從有關人選的名單中剔除其中一人,但被拒絕。該報道又指,嶺南大學的高層表示類似事件亦曾在該大學發生。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各間獲公帑資助的大學根據甚麼準則決定獲頒榮譽博士學位的人選;及

(二) 過去三年,教統局官員有否就頒授榮譽博士學位事宜,向各大學表達任何意見;如果有,有關的詳情和表達有關意見的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均為獨立機構,受本身的法例所監管。這些法例賦予院校頒授學位及學術名銜(包括榮譽學位及榮譽名銜)的權力。院校可根據有關的法例,自行制訂頒授榮譽學位的準則和程序。

  一般而言,院校在頒授榮譽學位時會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有關人士對該校、整個學術界別,以至香港的貢獻等。

(二) 在過去三年,教育統籌局(教統局)只曾一次向教資會資助院校就頒授榮譽學位的事宜表達意見。於二○○五年,香港浸會大學(浸大)向前行政長官(即浸大校監)建議頒授榮譽學位予五名人士,而據我作為香港中文大學前任校長的理解,各大學校長之間過往曾有一項君子協議,即除特別情況之下,例如校慶外,院校每年只頒授榮譽學位予不多於四名人士。因此,教統局當時曾向浸大重提該項協議,以便該校在提名頒授榮譽學位時作為參考。教統局並無任何意圖干預浸大或其他教資會資助院校的自主權。

  現讓我引述我局於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致浸大校董會秘書的信件:—

     "It is our understanding that UGC-funded institutions have agreed among themselves to keep the number of honorary degree recipients to a maximum of four each year in normal circumstances. In the light of this, I wonder if your University would wish to give further thought to its nominations."

  (譯文)「據我們理解,教資會資助院校已有協定,在一般情況下,院校每年獲頒授榮譽學位的人士最多是四名。有見及此,我想知道貴校會否就有關提名作進一步考慮。」

  我們非常之客氣地提出資料供浸大參考,?對不應被視為一種干預的行為。況且,在浸大確定希望在該年頒授榮譽學位予五位人士後,五位人士都獲頒授有關榮銜。

  事實上,當這件事最近被重提並報導時,浸大隨即在二月九日發出以下聲明否認教統局曾作出干預,聲明節錄如下:

  「對於今日部份傳媒報導指浸會大學頒授榮譽博士受到干擾一事,浸會大學表示,有關報導並非事實。」

  英文為:"Such reports are groundless and untrue."

  多謝主席女士。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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