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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物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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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擁有人,須繳納按有關土地或/及建築物的應評稅淨值(租金收入減去擁有人繳付的差餉後的80%)和標準稅率計算的物業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1997-1998課稅年度至今,

(i) 按物業單位的全年租金收入所屬組別劃分,政府每年徵收的物業稅款項總額為何;及

(ii) 每年有多少項物業單位須繳交物業稅,並按樓宇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 鑑於政府統計處發表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按季統計報告書》顯示,自2000年以來,居住在私人樓宇的「全租戶」(即租住整個物業單位的租戶)的數目介乎17萬至22萬之間,為何稅務局在有關課稅年度每年發出的物業稅稅單只有大約8萬至9萬張?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稅務條例》,業主出租物業以賺取租金須按標準稅率繳納物業稅,但亦可以選擇把租金收入與其他收入一起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

(i) 1997-1998至2005-2006課稅年度,政府每年徵收的物業稅稅款總額載於附表一。

(ii) 1997-1998至2005-2006課稅年度,每年業主須就其租金收入繳納物業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出租物業單位數目如下: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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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年度      出租物業單位數目
────      ────────
2005-06(註)      222,600
2004-05         213,286
2003-04         211,857
2002-03         208,103
2001-02         213,434
2000-01         213,543
1999-2000        208,638
1998-99         204,688
1997-98         203,944

註:2005-06年度的物業稅稅單尚未全數發出。

  由於業主無須在報稅表上申報出租物業的類別,因此稅務局並沒有按物業類別分項的物業評稅資料。

(二) 正如回覆(一)所述,並非所有出租物業的業主均選擇繳納物業稅。因此,稅務局每年發出的物業稅稅單數目並不一定反映該年須被徵稅的出租物業單位總數(即上文表二所列的數目)。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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