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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十四題:本地報章及雜誌涉嫌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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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英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每份本地報章及雜誌分別因涉嫌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及《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而遭檢控、被定罪、被判無罪,以及就定罪裁決提出上訴的次數分別為何;

(二)在上述個案中,法庭通常基於甚麼理由判有關報章及雜誌無罪;及

(三)當局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如何確保不會削弱新聞自由?


答覆:

主席女士:

我依次回答問題的(一)、(二)和(三)部分如下:

第(一)部分: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和香港海關(海關)三個部門執行。

  當中,影視處主要負責檢視市面上發布的物品(包括報章及雜誌)和巡查零售地點如書店、報攤等。影視處會把涉嫌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而發布的物品,送交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評定類別,並檢控因發布不雅或淫褻物品而違反該條例的人士。

  過去5年,影視處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一共檢控本地報章及雜誌217次。當中,成功定罪192次,餘下25宗個案的檢控和審判工作仍在進行中。有關詳細資料見附表一。

  至於其他兩個部門,即警務處和海關,其執法工作較少觸及到本地報章及雜誌,因此沒有有關檢控本地報章及雜誌的資料。警務處主要處理在影視店和電腦店等批發和零售地點出售的物品,而海關則主要在邊境檢查站堵截涉嫌違例物品和在執行版權法例等工作的過程中檢視物品。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由壎芵p和警務處執行。過去5年,根據該條例檢控本地報章及雜誌的資料見附表二。

第(二)部分:

  在上述246宗檢控個案中,25宗個案仍未完成檢控和審判;219宗被法庭定罪;1宗被判無罪,裁判官認為該宗個案是由於技術性原因而導致控罪撤銷;另外1宗當局已排期覆核裁判官的判決。

第(三)部分:

  香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這些自由得到《基本法》明文保障。政府有責任保障這些自由不受侵犯。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審裁處是司法機構而非行政機關的一部分,負責為呈交的物品評定類別。上述報章及雜誌因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而遭檢控的個案,影視處均是在審裁處評定物品的類別後才提出有關檢控。此外,條例第28條訂明,物品發布者可以公益作為免責辯護,公益理由包括:發布該物品或展示該事物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上述機制在維護社會道德和保護青少年以及保障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兩方面取得平衡。

  至於在執行《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方面,壎芵p定期檢視市面上的報章及刊物,將涉嫌違反條例的廣告轉交警務處調查及採取跟進行動,包括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及提出檢控。在執法的過程中,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辦事,與新聞自由無關。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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