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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十七題:電離輻射系統的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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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鑑於近期有工會關注應用無線射頻識別技術的系統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在引入各類應用電磁輻射的系統前,例如電子護照系統、邊境管制站的X光車輛檢查系統等,有否評估有關系統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的影響;若有評估,所採用的標準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就應用電磁輻射的系統的工作環境制訂安全標準或最佳做法,以保障員工的健康;若有,有關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規定僱主須向員工提供足夠的培訓和發出工作指引,以確保他們正確和安全地操作應用電磁輻射的系統;若有,相關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電磁輻射系統是以電磁波為操作媒介的系統,可作通訊、數據傳送、安全檢查、醫療等用途,應用範圍相當廣泛。這些系統產生的電磁輻射可分為電離輻射(例如X光系統)及非電離輻射(例如無線電系統、無線射頻識別系統等)兩類。

  現時,電離輻射系統的進出口、管有和使用,須按照《輻射條例》(第303章)的規定,向根據該條例成立的輻射管理局領牌,並須符合《輻射條例》中所訂明的安全標準。有關標準是參照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及世界壎芠梒援珛o出的指引而制訂的。壎芵p除負責為輻射管理局處理發牌工作外,亦提供職業及環境輻射監測服務。至於非電離輻射系統,電訊管理局亦有參考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的標準,制訂《防止無線電發射設備所發出的非電離輻射對工作人員及市民構成危險的工作守則》(《工作守則》),為無線電發射器材的設計和工作人員,提供安全指引。

  就單仲偕議員的提問,我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部門在採購應用電離輻射的系統前,會在採購合約規格上訂明有關系統須符合《輻射條例》、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及世界壎芠梒晶嚙蝞g防護的最新標準及建議。在安裝系統後,各有關部門亦會確保系統所產生的輻射量在安全水平之內。據我們了解,公營機構(如醫院管理局、機場管理局等)亦有類似的要求。至於非電離輻射系統,有關部門在引入時亦會參考電訊管理局發出的相關守則中的安全標準,或適用的國際組織報告和建議。
 
(二) 根據《輻射條例》的規定,輻射工作人員每年全身的輻射量限值為20毫希沃特(mSv)。衛生署已編纂一系列的安全指引,供使用或操作電離輻射系統的工作人員和有關的負責人參考。另一方面,電訊管理局亦制訂了《工作守則》,為無線電發射器材的設計和工作人員,提供安全管理、無線電設備性能規格、無線電站設計及操作保護措施等指引。

(三)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的規定,使用電磁輻射系統的僱主必須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其僱員在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為此,僱主必須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包括為僱員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提供和保養安全的設備及工作系統;作出有關的安排,確保僱員安全地使用這些設備;以及提供和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等。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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