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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教院校長或副校長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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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香港教育學院(「教院」)校董會的25名現任成員當中,「教職員/學生校董」共有7人:3人是由教務委員會在其成員當中提名並由校董會委任、3人由全職教務人員及相若職級的行政人員互選產生,而其餘1人則是由校董會委任的學院全日制學生。《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444章)規定,教院的校長或副校長的委任或罷免,須由出席校董會會議並有資格就此事投票的校董會成員以不少於2/3的多數票通過決議而決定,而教職員/學生校董不得參與有關商議或投票。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修訂該條例,以:

(i)避免出現下述情況:一名獲大多數教職員和學生支持的校長或副校長候選人,因少數校外人士校董不支持而不獲委任;

(ii)加入更多並非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校董,從而增加校董會的獨立性,以及改善目前校董會大部分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情況;及

(iii)容許教職員/學生校董參與商議校長或副校長任免事宜和投票,或規定校董會在作出有關決定時須顧及教職員/學生校董的意見;及

(二) 會否考慮要求教院校董會制訂更客觀的校長和副校長任免準則?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香港教育學院(教院)為獨立的機構,受本身的法例所監管。法例賦予校董會任免校長/副校長的權力。教院可根據《香港教育學院條例》自行制訂委任校長/副校長的程序。所有校董都會本著教院的長遠利益及需要,按照法例執行校董的職責,包括處理校長/副校長的聘任事宜。

  現時,教院在委任校長/副校長過程中,已確保學生及職員均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這包括各種形式的諮詢,讓候選人與學生及職員會面,以及向校董會表達學生和職員的意見。政府無意為此修改有關法例。

(二) 基於尊重院校自主的原則,政府不會干預教院的內部人事任命。我們相信校董會會充分考慮教院的長遠發展及需要,就校長及副校長的任免作出適當的決定。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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