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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三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444章)規定,香港教育學院(「教院」)校董會的成員組合包括由行政長官委任的1至3名公職人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訂立上述條文的原因,以及有否評估該條文有沒有違反高等院校自主的原則;
(二)請分別以表列出其他高等院校的有關法例有否訂定類似條文及實際上有否委任公職人員加入有關的校董會;若政府有讓其他院校的公職人員校董席位懸空,政府對教院和對其他院校的做法為何不一致,以及有否評估此舉會否構成歧視教院;及
(三)會否立法廢除上述條文或不再作出有關委任;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三)按照香港教育學院(教院)成立的目的和歷史背景,以及日後的發展需要,《香港教育學院條例》訂明教院校董會的成員包括1至3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公職人員。然而,隨�荓訄|的發展,獲行政長官委任到校董會中的公職人員數目,已由過去的3名減至現時的1名(即教育統籌局局長或代表)。由於教院是最主要的師資培訓機構,而政府推行的教育政策及措施與教院的發展息息相關,因此我們認為教育統籌局(教統局)應有代表出任教院校董會成員,讓校董會與教統局能就政府推行的教育政策作適當的溝通。基於上述原因,加上目前公職人員只佔校董會的其中一席,當局相信有關委任不會影響教院獨立自主的原則,也不會對教院構成歧視。
(二)在其他高等院校中,香港城市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及香港公開大學的相關法例,亦載有條文訂明行政長官可委任公職人員成為校董會成員。除香港公開大學外,政府目前沒有委任公職人員出任其餘三間大學的校董會成員。
完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