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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三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口頭答覆:
問題:
政府在2002年5月把商業登記證徵費率(徵費率)由每年250元調高至每年600元,以解決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財政困難。前勞工處處長當年曾表示,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會在1年後檢討基金的財政狀況是否容許將徵費率調低。處長又表示,如在扣除將要支付的所有開支後,基金的儲備仍達兩億元,則基金的財政狀況便屬穩健。據悉,基金在去年3月底的累積盈餘及儲備總額已超過4億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勞顧會有沒有如期在2003年進行檢討;若有檢討,結果是甚麼,為何至今仍不把徵費率調低;若沒有檢討,原因是甚麼;及
(二)預計基金在未來數年的財政狀況如何;會不會考慮將徵費率回復至每年250元的水平;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於1985年成立,僱員如遭無力償債的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可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每名僱員最高可獲發放278,500元,包括欠薪36,000元、代通知金22,500元,及遣散費首50,000元加餘額的一半。勞工處負責審批僱員的申請及破欠基金的日常運作。
破欠基金的收入主要來自向每張商業登記證每年收取的600元徵費,其他收入來源包括藉代位權從無力償債僱主的剩餘資產中收回的款項,以及破欠基金存款所得的回報。破欠基金已運作近22年,而徵費率只在1991年及2002年作出調升。
就田議員的問題,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成立的破欠基金委員會,其法定職能包括管理破欠基金及就徵費率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在2002年,破欠基金委員會認為徵費需增加至600元後,政府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通過增加徵費的建議,並認為應在一年後檢討新的徵費率。勞工處聯同破欠基金委員會一直密切監察破欠基金的財政狀況及徵費率。破欠基金委員會在2003年2月及2004年2月作出檢討,認為徵費率應維持不變。勞工處與破欠基金委員會其後亦繼續監察破欠基金的財政狀況及徵費水平。
(二)破欠基金的財政狀況視乎徵費的收入及特惠款項的支出,破欠基金未來數年的財政狀況,會繼續與香港的經濟情況息息相關,以及受是否會有大型的僱主倒閉個案所影響。事實上,破欠基金在1997年10月曾經擁有九億三千多萬元的累積盈餘,但由於在亞洲金融風暴後申請破欠基金特惠款項的個案數目劇增,基金儲備持續下降,以致需要在2002年調高徵費率,在2004年3月更錄得1,840萬元的累積虧損。根據破欠基金的運作經驗,大型的倒閉個案會引致基金須向受影響的僱員支付龐大的特惠款項。因此,破欠基金必須有足夠的累積盈餘及流動現金,才能應付突發的大型倒閉個案及經濟逆轉時的需要。
破欠基金為因公司倒閉而受影響的僱員提供安全網,在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和社會穩定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由1985年起,破欠基金在最初12年內每年均有盈餘,但在亞洲金融風暴後則連續七年虧損,直至2004-05年度起才再次錄得盈餘。因此,破欠基金必須積穀防飢,居安思危。勞工處會聯同破欠基金委員會繼續密切監察破欠基金的財政狀況,在適當時候檢討徵費水平。
完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