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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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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貿易公司Noah Corporation Limited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三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八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因此被起訴。僱主已於開審前支付有關欠薪予該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7年3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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