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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納國民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起來港須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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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宣布,加納國民由三月七日起,無論入境或過境香港,包括逗留在機場內直接過境的旅客,均須申請簽證。

  現時,加納國民可免簽證訪港停留不超過十四天。

  發言人說:「香港一直實施寬鬆的簽證政策。現時約有一百七十個國家和地區的國民可免簽證來港旅遊,最長可逗留七至一百八十天。入境事務處會不時檢討其入境簽證政策,並會考慮有關國家及地區的社會、經濟及政治狀況,務求為真正旅客提供最大旅遊便利,而同時維持有效的入境管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前往加納,均須申領簽證。



2007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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