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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建築物抵禦地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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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劉秀成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台灣發生的地震,對當地樓宇及地下管道造成破壞。本港市民亦感受到是次地震,並對本地樓宇及地下管道的安全表示關注。據悉,現時的《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並沒有規定本港的私人樓宇須要具備抵禦地震的設計,只規定本港樓宇須具備抵受每小時250公里的陣風風力。據報,上世紀50年代以前興建的舊樓甚至不具備抗風設計。報導又指屋宇署在2006年12月發出新的作業指引,要求新建樓宇加入抵禦地震的設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沒有具備抵禦地震能力和法定抗風能力的樓宇各有多少,請按18個地方行政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根據上述屋宇署作業指引的要求,新建樓宇可抵禦的地震烈度為何;及

(三) 有否評估地下管道(特別是氣體管道)抵禦地震的能力,以及制訂緊急應變措施,以應付由地震引起的大規模氣體洩漏所導致的重大事故,以及當局有否計劃培訓能對有關的氣體洩漏點進行探測的合資格人士?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的地理位置並非在活躍地震帶之上,因此,發生大地震的機會比較微。自1905年以來,香港天文台錄得最高強度的有感地震為“修訂麥加利地震烈度表”的六至七度,該有感地震發生於1918年,並引致少數以當時標準設計的建築物的牆壁出現輕微損毀。此乃1905年以來唯一在香港引起損毀的地震。

  就問題的三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現行的《建築物條例》並沒有規定香港的私人樓宇必須要具備抗震的設計。然而,早於1930年代開始,本港已規定樓宇設計須可抵受風速每小時130公里的陣風,其後在1950年代,標準提高為可抵受風速每小時250公里的陣風。抗風設計有助強化建築物的結構,令樓宇有相當的荷載抵禦能力,即使發生「修訂麥加利地震烈度表」七度的地震,樓宇仍然是安全和不會受到重大損毀。

(二) 屋宇署於去年12月起,規定新建的混凝土建築物須符合《2004年混凝土的結構應用作業守則》。該守則除了臚列一系列混凝土結構改良設計的要求外,更提供可提升橫樑與直柱之間接口的結構性能的指引。這些指引雖然並非專為混凝土建築物抗震而設計,但亦可提升建築物抗禦地震的能力。

(三) 由於香港的地理位置並非在活躍地震帶之上,發生大地震的機會比較微。因此,香港的有關法例和守則並沒有特別規定香港的地下管道須具抗禦地震的設計。然而,香港的地下公用喉管,包括供水管、排水管及氣體喉管等,都是依照國際廣泛認可的標準和因應香港環境而設計。而氣體輸送管道的建造設計足以抵禦重型路面交通帶來的震動和泥土下陷,故此可承受一定程度的地震。

  至於氣體洩漏的應變措施,煤氣公司利用電子監控及數據接收系統持續地監察煤氣網絡,倘若喉管因任何原因受損而出現氣體洩漏和網絡氣壓急降,系統會發出警告信號,控制室人員會適時遙控關閉供氣主喉的節氣閥,以防止氣體繼續洩漏。有關石油氣輸送管道方面,也有適當的安全裝置及節氣閥以防止出現大量氣體洩漏。

  倘若發生緊急情況,氣體供應公司會根據既定的緊急程序採取應變措施,並會與機電工程署及其他政府部門緊密聯絡,處理有關事故。本港一旦出現任何嚴重事故,包括地震,保安局亦會按需要立即啟動既定的應變措施,並協調各緊急服務和支援部門的指揮及控制中心,進行救援、善後及復原的工作。

  在現行的註冊制度下,每名註冊氣體裝置技工及管理石油氣儲存庫的合資格人士均須接受氣體探測器的訓練,並掌握有關技能,以備在發生氣體洩漏時檢測洩漏點及即時採取應變措施。



2007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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