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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婉嫻議員的提問及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回覆︰
問題:
關於由地產代理監管局負責的地產代理及營業員資格考試和發牌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現時分別有多少地產代理和營業員牌照持有人未完成中五或同等程度的教育;及
(二)自地產代理和營業員資格考試舉辦以來,已通過資格考試但因未達學歷要求而至今未獲發有關牌照的人數分別為何,以及地產代理監管局會否協助他們取得有關牌照?
答覆:
主席女士:
地產代理行業的發牌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地產代理(發牌)規例》,其中一項發牌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完成中學五年級或同等程度的教育(申領牌照人士亦必須在申請牌照的日期前的12個月內通過有關的資格考試、年滿十八歲、及被認定為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在1999年至2001年的三年過渡期間,有一項特別安排,讓曾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人士獲豁免學歷要求。
我就問題兩個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以2007年1月31日計算,共有1,749名地產代理及823名營業員持牌人沒有中五學歷。他們都是在1999至2001的三年過渡期間獲豁免學歷要求的從業員。
(二)自舉辦資格考試以來,通過資格考試但因未符合學歷要求而不獲發牌的申請人數目如下:
年份 申請人數目
地產代理 營業員
2002 13 28
2003 4 18
2004 9 57
2005 10 85
2006 18 81
2007(截至一月三十一日) 2 5
註:地產代理監管局的電腦紀錄未能提供2002年前的數字。
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必須依法行事。2001年12月31 日過渡期結束後,除了仍可續發牌照予在過渡期已獲豁免學歷要求的從業員外,監管局並無權力向不符合法定學歷要求的申請人批發牌照。
監管局一直通過多個途徑,清楚告知有意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士有關發牌的學歷要求。未符合學歷要求但仍然選擇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士,須於通過資格考試後的十二個月內自行取得所須的學歷,否則便要重新通過資格考試,方可合資格獲發牌照。
未能提供證書正本以證明其中五或同等程度學歷的申請人,可向監管局提交其他輔助證明文件以作審批的考慮。此外,申請人亦可向香港學術評審局申請評審其學歷水平。監管局會接納香港學術評審局的評核作為學歷證明。
完
2007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