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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務管理局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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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廣播事務管理局發放:

  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在今日(二月十六日)的會議上,裁定一個上訴個案理據不足,該個案是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對一宗投訴的裁決提出上訴。該投訴指香港四家第三代流動通訊服務營辦商無牌提供廣播服務。廣管局亦在2007年1月裁定兩個投訴個案(涉及4宗公眾投訴)及亞視呈報的失誤成立。第一個個案是關於2006年11月4日晚上8時至9時,在香港有線電視有限公司(有線電視)娛樂台播出的電視節目「超級大細路」。第二個個案是關於2006年7月29日、8月5日及12日午夜12時至2時,在香港電台(港台)第二台播出的電台節目「自己人」。第三個個案是關於2006年11月15日晚上7時至8時的一個小時內,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本港台沒有遵守廣告時間的法定限制規定。詳情請參看附件。

  廣管局又知悉,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條例)第11條的規定,行使獲授權力,在2007年1月審理了73個個案(涉及144宗投訴),其中7個個案(涉及7宗投訴)屬於輕微違規,48個個案(涉及119宗投訴)屬於理據不足,餘下18個個案(涉及18宗投訴)則不屬條例第11條的管轄範圍。欲知詳情,請瀏覽廣管局網頁:www.hkba.hk。

附件

投訴成立、呈報失誤及上訴個案摘要

個案1 —對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就有關第三代流動通訊服務營辦商無牌提供廣播服務的公眾投訴所作裁決提出上訴

  一名公眾人士對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影視處處長)就有關四家第三代流動通訊服務營辦商(即香港流動通訊有限公司、和記電話有限公司、SmarTone 3G Limited 和SUNDAY 3G (Hong Kong) Limited) 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的投訴所作裁決提出上訴。投訴內容指該四家營辦商無牌提供廣播服務,違反《廣播條例》(第562章)第5條的規定。

  廣管局在審慎考慮爭議各方所提交的資料和相關法律意見後,基於以下理由,裁定投訴未能成立,並維持影視處處長原來的決定:

(a) 廣管局知悉,根據《廣播條例》第2(1)條,「廣播服務」指「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或「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

(b) 廣管局亦知悉,根據《廣播條例》的定義,本地免費、本地收費和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均需符合擬供或可供由超過/不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服務的條件,而「指明處所」是指在香港的住宅或酒店房間。廣管局認為「由…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釋義是:可能接收服務的觀眾是基於或可靠「指明處所」識別的觀眾,或在原則上來說,在技術上或實質上與「指明處所」有所關連。由於可能接收有關流動電視服務的觀眾,並非基於或可靠任何指明處所識別,亦非在技術上或實質上與任何指明處所有所關連,故就《廣播條例》而言,該等服務不是擬供,或可供由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服務。因此,流動電視服務並不符合本地免費、本地收費或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的定義;

(c) 廣管局認為由於有關流動電視服務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該等服務並不符合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的定義; 及

(d) 基於上述理由,廣管局認為根據《廣播條例》,流動電視服務並非須領牌的廣播服務。


個案2 —2006年11月4日晚上8時至9時,在香港有線電視有限公司(有線電視)娛樂台播出的電視節目「超級大細路」

  三名公眾人士投訴,該節目女主持人在遊戲環節中,指一名拒絕透露「破壞者」名字的兒童有義氣,是不負責任的言論,並會令兒童誤以為不誠實地替「破壞者」保守秘密屬恰當行為。

  被投訴的一集涉及一個遊戲環節,分別有三名兒童參加。每名兒童在錄影廠內會與主持人、女主持人或嘉賓單獨在一起,並無家長在場。主持人/女主持人/嘉賓便故意在兒童面前,將放在桌上的其中一件道具弄毀,然後要求該名兒童不要將此事告訴他人。其後,其他成年人逐一要求這些兒童說出誰破壞了道具。三名兒童當中,兩名指出誰是「破壞者」,另一名則說不知道,並聲稱她看見的道具早已損毀,女主持人便稱讚拒絕透露真相的兒童有義氣。

  廣管局得悉,被投訴的節目是在有線電視娛樂台播出的一個清談節目,對象並非兒童;該節目在播出前已經以字幕提出勸諭;該節目首先在星期六晚上8時至9時播出,然後在星期日下午12時至1時及3時至4時,以及在隨後一星期的其他時段重播,而兒童很可能會在這些時段收看電視;以及在節目主持人懇求說出事實時,該名兒童選擇說謊,並非保持緘默。

  廣管局認為:

(a) 朋輩認同對兒童及青少年很重要,而節目女主持人的「義氣」言論,可能誤導兒童觀眾相信替朋友掩飾可以贏取友誼,是適當和值得嘉許的行為;

(b) 雖然節目在播出前以字幕及旁白提出警告,但在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一條供大眾收看的頻道播放該女主持人的言論,是不可接受的,因為該條頻道大多不會上鎖,而兒童觀眾亦可能在沒有成年觀眾陪伴下觀看節目,尤其是該節目在星期六晚上播出及在星期日下午重播時,可能有很多兒童在觀看電視;及

(c) 雖然合家欣賞時間政策並不適用於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但持牌人應確保其播出的節目適合可能收看的觀眾,就播出上述節目的情況來說,即包括兒童觀眾。

  廣管局向有線電視發出勸諭,促請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第2章第1段(應就可能有意收看節目的觀眾作出相應的節目編排)及第8段(播出的節目適合有可能收看該等節目的觀眾);第3章第1段(以負責任的手法處理播放的節目);以及第7章第1段(播出的材料可能對兒童產生的影響)的規定。

個案3-2006年7月29日、8月5及12日凌晨零時至2時在香港電台第二台播出的電台節目「自己人」

  一名公眾人士投訴節目偏袒同性戀,因為該節目只反映同性戀者的意見,但沒有反映其他人如天主教徒和教師的意見。而節目亦應預先播出警告,因為同性戀題材可能使很多香港市民感到不安或不快。

  廣管局認為,有關節目是一個小眾節目,描繪另類生活方式,並以少數聽眾為對象。廣管局在考慮節目的性質和表達方法後,認為並不屬於有關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公眾關注而又富爭議的真實題材節目。由於有關持平的規定不適用於並非涉及公共政策或具爭議的真實題材節目,因此有關節目並無違反持平規定。然而,廣管局認為節目性質敏感,有理由加上勸諭字句。廣管局認為,根據《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第20段,有關節目的開場白「走出衣櫃……攣家路窄」,並不能視為已就節目內容對聽眾作出充份警告。

  廣管局向香港電台發出勸諭,促請嚴格遵守《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第20段有關提出警告的規定。

 
個案4-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洲電視)未有遵守法例有關廣告宣傳時間的規定

  亞洲電視向廣管局報告,本港台在2006年11月15日晚上7時至8時的時段內,累積播放了10分23秒的廣告,較法例規定的限額超出23秒。

  《廣播條例》(第562章)附表4第11(1)條的規定包括,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的廣告宣傳時間,在每天下午5時至晚上11時的時段內,就每個小時而言合計不得超逾10分鐘。

  廣管局得悉,發生是次失誤,是由於一個原來安排在晚上6時至7時之間播放的30秒廣告,被錯誤移至晚上7時至8時之間播放。廣管局得悉,亞洲電視承認失誤,並在發現有關失誤後,立刻主動呈報有關個案。亞洲電視在事件中沒有獲得任何額外的收入,因此並無任何財政上的得益。而這次失誤亦是一宗個別事件,亞洲電視已採取預防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在日後再次發生。

  廣管局裁定,亞洲電視違反有關限制廣告宣傳時間的規定,並向其發出勸諭,促請嚴格遵守《廣播條例》附表4第11(1)條的規定。



2007年2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3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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