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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台灣居民及一名內地居民因涉虛假旅行證件被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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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台灣居民及一名內地居民因涉及使用虛假旅行證件案,今日(二月十五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二十九歲的內地女子江景芳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旅行證件、一項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她承認所有控罪,共被判入獄二十個月。

  四十二歲的台灣男子郭吉勝則被控以一項管有虛假旅行證件,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使用虛假旅行證件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他承認所有控罪,合共被判入獄二十六個月。

  二十八歲的台灣女子羅耘緹則因參與勾當,被控以一項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使用虛假旅行證件及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控罪,她承認所有控罪,合共被判入獄二十二個月。
 
  於去年八月,入境處調查人員懷疑羅非法協助他人辦理登機手續,發現她辦理前往台灣的登機手續後,同時以一本附有美國簽證的台灣旅行證件辦理登機手續前往美國。她其後將該台灣旅行證件及赴美的登機證交與郭。

  郭從江手上取得她原本用以返回廣州的旅行證件及登機證後,將從羅處取得的台灣旅行證件及赴美的登機證交與江。入境處調查人員其後在一公共洗手間檢獲由郭放置屬江的內地旅行證件及登機證。

  三人其後分別被截獲。

  化驗結果證實江企圖用以赴美的證件及當中的美國簽證是虛假的。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士使用虛假旅行證件實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協助及教唆者亦會被檢控及受罰。

  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乃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此外,任何人士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亦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十年。



2007年2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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