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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二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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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我們會在深圳蛇口深圳灣口岸設立新管制站,以緩解內地與香港的通關壓力,和促進兩地的經貿往來。深港雙方正致力推進深圳灣口岸的有關工程以配合深圳灣口岸於二○○七年年中開通的目標。

  我們和內地已達成共識,在深圳灣口岸實施「一地兩檢」通關安排。這個新口岸同時設有內地口岸區和港方口岸區。但深港兩地會各自根據本身的法律和規例去進行出入境和海關檢查,雙方的管區不會重疊。

  為實施「一地兩檢」的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決定,授權香港特區自深圳灣口岸啟用之日起,對該口岸內的港方口岸區依照香港特區法律實施管轄。國務院亦於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範圍及土地使用期限作出了規定。隨著而來,我們需要引入新的法例以提供法律基礎,在深圳灣口岸設立港方口岸區。

  在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之後,我們便可以:

(a)宣布一個位於內地深圳灣口岸的指定地域為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
(b)使香港法律適用於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及就法院在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訂定條文;
(c)擴闊某些已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地域界限至包括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及
(d)就日後的文件及法院命令訂定輔助其釋義的條文。

  考慮到有關工程的進度、兩地交通運輸和便利通關的實際需要,粵港雙方在二○○六年八月舉行的粵港合作聯席會議第九次會議同意推動深圳灣口岸於二○○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車。深港雙方現正致力爭取按期完成這個目標,而廣大市民亦期望新口岸能早日開通,方便兩地人、車往來。因此我們希望早日完成有關本地立法的工作。

  一旦港方口岸區在條例草案生效後啟用,所有香港法律都會根據本條例草案適用於該地域。這相等於在沒有改變香港區界的情況下擴大香港的管轄範圍。

  港方口岸區的具體範圍已載於條例草案的附表1。這範圍包含了港方口岸區內的地上、地下及橋上、橋面、橋箱的設施和建築物,以及操作、維護和維修該等設施和建築物的合理空域和地下空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及到,港方口岸區實施禁區式管理。一如香港境內的其他陸路邊境管制站,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屬《公安條例》下所界定的禁區。

  在制定草案時,其中一個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是某些在港方口岸區設立前已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地域界限應否延伸至新的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會處理藉行使或履行某些法定權力或責任所產生的已有權利或義務,並擴闊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地域界限至包括港方口岸區,以確保我們能夠在港方口岸區內有效執法或繼續提供某些必要服務:例如,合資格的醫生或其他認可專業人士有資格在港方口岸區內執行職務;運輸署簽發的駕駛執照在港方口岸區內有效。至於私人性質的文件(例如遺囑和合約)所產生的已有權利或義務則不會受到影響。當事人可按本身的需要,把文件的適用範圍擴闊至包括港方口岸區。

  條例草案亦會處理某些已有的法院命令所產生的權利及義務(例如禁止令、逮捕令、某些扣留令、某些強制令等)。如該等被指定的權利或義務的地域界限局限於香港或包括香港,草案將其地域界限擴闊至包括港方口岸區。

  至於在港方口岸區設立之時或之後作出的文件及法院命令,我們建議就該等文件及法院命令中對香港的提述,訂定輔助其釋義的條文。日後這些文件和法院命令如果以「香港」的提述來描述任何權利或義務的地域界限,在沒有相反用意顯露的情況下,這地域界限必須解釋為包括港方口岸區。因此,在港方口岸區設立後,如某政府部門或私人公司發出一個指明適用於香港的許可,則憑藉草案第12條,除非有相反用意顯露,該許可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地域界限須解釋為包括港方口岸區。

  憑藉草案第5條適用於港方口岸區的任何成文法則在草案第5條生效之日(亦即港方口岸區設立當日)才就港方口岸區生效。因此,我們不能在港方口岸區設立之前,行使該等法例下的權力以籌備港方口岸區的啟用。所以,我們需要制訂條例草案第15條說明即使在港方口岸區設立前,我們亦可行使該等權力以籌備港方口岸區的啟用,但該等權力的行使在港方口岸區設立前並無效力。換句話說,我們可根據草案第15條在港方口岸區啟用前訂立附屬法例,例如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和《入境事務隊條例》(香港法例第331章)指明港方口岸區內若干地點為羈留地點。有關的附屬法例或文件在港方口岸區設立當日或之後才可生效。

  由於條例草案的立法時間表和各項後續工作的時間表緊迫,我們希望得到各位議員的支持,共同努力,早日完成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以便落實在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這項嶄新的安排。這安排可為旅客提供更大方便,節省他們的過關時間。此外,兩地人員集中在同一口岸內相連的檢查區辦公,有利雙方在現場的溝通和協調,有助提高整體的清關效率。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及通過條例草案。



2007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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