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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積金計劃條例,今日(二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被判罰款8,000元。今次是積金局首次引用該條款並成功檢控強積金計劃成員的案件。
被告莊煜倫,被控違反《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43E條,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案情透露,被告於2006年7月19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取強積金。
被告於2006年7月19日向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文件及其在民政事務處發誓的誓章中聲稱他將於2006年8月15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積金局後來調查發現被告人刻意提供錯誤資料,實際上他並沒有離開過香港。積金局於是循法律程序對被告人作出檢控。
積金局發言人指出,積金局會積極跟進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的個案,包括向有關部門索取資料,以核對申請資料的真偽。若有足夠證據,會對違例人士作出檢控。
「根據強積金條例規定,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索強積金的成員,須向受託人提供有關的證明,包括永久離開香港的法定聲明。任何人士如在申索表格的要項上,作出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有關提示亦已清楚列明在累算權益申索表格上。」
發言人指出,裁判官判刑時強調強積金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提供僱員的退休保障,被告藉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提早申索強積金,既違背立法的原意,亦屬嚴重罪行。發言人提醒強積金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12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00,000及監禁24個月。
另外,1名公司董事及3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簡稱《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93,000元。
安利倉務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3164194)董事李炳輝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3月至7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另外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8,000元 。
安利倉務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3164194)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4年5月至2005年2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0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9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0,500元。
紀律警衛(香港)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8250584)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4月至7月及2006年9月期間,及2006年9月至10 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2名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7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10,000元,其餘6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8,000元。
榮星科技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0525717)被控違反《條例》 第7A(8) 條,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5月至7月及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8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7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6,500元。
完
2007年2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