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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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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就《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條例草案》第2、5及7條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第2、5和7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第2條:修訂《條例草案》中「指明人士」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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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第2條的修正案,是將《條例草案》下的域外管轄權擴及無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正如我較早前在恢復二讀辯論時提到,為履行《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第10條第1(b)款的強制性規定,《條例草案》建議就《公約》所禁止的罪行對兼具中國公民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訂立域外管轄權。此管轄權的範圍由《條例草案》第2條中「指明人士」的定義表述出來。法案委員會建議我們擴闊有關的域外管轄權,以涵蓋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無國籍人士,使這些《公約》締約國或未對他們訂立域外管轄權的人士,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犯下《公約》禁止的罪行,也可在香港被繩之於法。事實上,《公約》第10條第2(a)款訂明,如果犯罪行為是慣常居住該國境內的無國籍人士所為,締約國可以就他們確定管轄權。此為非強制性的條文。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與此非強制性的條文相符,並有助更有效達致《公約》保護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宗旨。因此,我們接納了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修訂《條例草案》中第2條「指明人士」的定義,以包括兼具無國籍人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第5及7條:修訂有關威脅罪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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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第5和7條的修正案,旨在就威脅罪行加入「意圖」的元素。

  正如我較早前提到,《條例草案》建議就《公約》禁止的威脅罪行,訂定最高監禁10年的罰則。由於這項罰則較現行一般的威脅罪行的罰則為高,法案委員會建議把犯案者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犯罪的「意圖」,或「知悉」有關罪行是針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列為構成罪行的元素。我們接納此建議,因此修正《條例草案》第5條,訂明就威脅罪行而言,如犯罪者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構成「有關罪行」的作為將會是對聯合國或有關人員作出,即屬犯罪。因應第5條的修正,《條例草案》第7條也須相應修正,以訂明第5條的例外情況。

  法案委員會已討論並支持上述修正案,希望各位委員予以支持及通過。



2007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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