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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審裁處就關於啟祥集團有限公司(現稱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的內幕交易研訊呈交報告書及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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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麥明康擔任主席及以何家樹先生和羅志成先生為成員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審裁處)已完成有關啟祥集團有限公司(現稱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上市證券所進行的研訊,並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

  根據報告書,審裁處一致裁定王斌先生、戴正楠先生和伍世岳先生曾進行內幕交易,及對他們作出以下命令。

王斌先生:

- 在十二個月內,未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許可,不得在香港的任何上市公司或其他公司擔任董事;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利潤的金額港幣185,808.63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50,000元。

戴正楠先生:

- 在十二個月內,未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許可,不得在香港的任何上市公司或其他公司擔任董事;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利潤的金額港幣57,526.27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35,000元。

伍世岳先生:

- 在十二個月內,未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許可,不得在香港的任何上市公司或其他公司擔任董事;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利潤的金額港幣48,854.62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25,000元。

  啟祥集團有限公司的研訊涉及三名涉案人士,實際聆訊日數共五天。

  附件載有審裁處的研訊報告書撮要(只備有英文本),以供參考。



2007年1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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