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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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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12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名僱主追討港幣4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姿韻國際健美中心有限公司因拖欠其5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22,283.68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馮少儀、楊峰經營的仙桃源及楊嘉麗經營的日昇旅遊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5,164.71元、14,375.03元及7,886.5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170元、150及80元。





2007年1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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