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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警方掃黃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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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劉慧卿議員有關掃黃行動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警方在去年十一月十八日的一項掃黃行動中拘捕了多名內地女子。警方懷疑她們從事賣淫活動,理由是在截查她們時發現其攜有避孕套或潤滑劑等物品,但無合理解釋。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警方以上述理由拘捕了多少人,當中有多少人其後被控犯了有關罪行;

(二) 警方就掃黃行動向警務人員發出的內部指引有否訂明可基於上述理由進行拘捕;若有,這理由何時納入指引;若否,當局有否評估以這理由進行拘捕是否合法;及

(三) 是否只有內地女子才會因上述理由被捕;若然,當局有否評估這做法是否構成歧視;若否,警方可因上述理由拘捕哪些類別的人士?

答覆:

主席女士:

  警方不會單純依靠在有關人士身上搜出避孕套或潤滑劑這類物品而作出拘捕,亦並無發出這類內部指引。警方只會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如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犯罪),才會作出拘捕行動。

  根據本港法律,賣淫本身並非罪行,但相關活動,包括操控他人賣淫、經營賣淫場所,或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等,則為刑事罪行。而若訪港旅客在本港進行賣淫活動,亦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觸犯入境條例。在警方的執法行動或警方和入境處針對違反入境條例的聯合行動中,執法人員會根據現場調查所得的證據,包括證物及環境證供,考慮相關人士有否涉嫌違法,包括是否有訪港旅客涉嫌從事包括賣淫等違反逗留條件的活動。有關執法行動的性質並不涉及歧視任何人士。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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