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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德國)令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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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德國)令》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即有關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德國)令》的決議案。

  香港致力參與國際間在打擊嚴重罪案方面的合作。我們為此一直擴展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雙邊協定網絡。這些協定加強國際間在打擊跨國罪案方面的合作,並確保締約雙方互相提供對等協助。至目前為止,我們已與二十一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此類的雙邊協定。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供了落實這些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所需的法定架構,使我們可以就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向外國司法管轄區提供或取得協助,包括錄取證供、搜查和檢取、交出物料、移交有關人士提供協助和沒收犯罪得益。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條例制定命令,以落實香港與德國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所簽署的雙邊協定。命令把條例訂明的安排,適用於香港與德國之間,使我們可以按照條例訂明的程序及協定的規定提供或取得協助。命令在實質上符合條例的條文。而由於各司法管轄區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法例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命令需要對條例的部分條文作出變通,以反映個別司法管轄區的處事常規。為了使香港可以履行個別協定下的責任,這些變通是必需的。有關就與德國的雙邊協定作出的變通已撮述於命令的附表2。

  立法會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已在二○○六年十二月審視了這項命令。我們十分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及其他成員的意見。就與德國的雙邊協定第10條,小組委員會詢問條文會否容許德國的警務人員出席在香港進行的法律程序,並向證人提問。就此,我們已表明,根據香港慣常的做法,只有請求方的法律代表才可能會被容許在香港的法律程序出席。若德國方面要求讓其警務人員出席該等法律程序,我們會與德國商討並要求德方採用香港的方法。另外,小組委員會亦問及香港根據雙邊協定可提供予德國的資料種類,在這方面,我們已說明,一般為本地目的而透過強制措施取得的材料不可傳送給外地機關,除非有法定條文容許該等傳送。我們會在執行協定時繼續遵守這項原則。

  為了加強與外國司法管轄區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的合作,制定這命令,使與德國簽訂的雙邊協定得以執行,是十分重要的。

  我現在懇請議員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德國)令》。

  多謝主席女士。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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