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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十四題:中環舊天星碼頭鐘樓拆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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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得悉,中環舊天星碼頭鐘樓拆卸工程由2006年12月12日下午開始。在該項工程的過程中,工人連夜工作,並使用大型挖泥車和吊臂等重型設備,把整個鐘樓頂部吊起,移送往停泊在該碼頭的躉船,然後運走。整項工程在5天內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工程所採用的方式、設備和時間表,以及它們是否在該項工程的招標文件中所訂明的要求,並且已獲承辦商同意;若然,詳情為何;若否,為何要改用上述拆卸方式,以及政府是否因此需要支付額外費用(包括晚間施工的費用);若然,所涉及的金額;

(二) 鑑於承辦商若要在晚上使用機動設備,必須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環保署何時接獲有關的許可證申請、許可證在何時、由何人及以何理據批出,以及環保署有否派員監察承辦商有否遵照許可證的規定(包括所使用的機動設備種類、使用該等設備的時段和條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鑑於有報道指房屋及規劃地政局一名官員在2006年12月18日的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有關的建築廢料已被運往堆填區處置,該等建築廢料被運往哪個堆填區,以及當局為何不把該等廢料當作惰性廢料處理,並把它們運往填料接收設施?

答覆:

主席女士: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經工務小組審批於2000年4月通過撥款,進行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工程詳細設計,其後於2002年6月通過撥款,讓有關工程進行施工。有關舊天星碼頭的安排是中環填海計劃第三期工程的一部分,受P2道路網、以及地底工程包括機場鐵路延展掉車隧道和箱形排水管道的工程影響。

  就問題的三部分,答覆如下︰

(一) 新中環天星碼頭於2006年11月12日啟用後,承建商便開始進行拆卸舊天星碼頭的前期工作,包括建立圍街板及安全網和拆下屬於小輪公司的財物及機器讓他們運走。其後,承建商於12月12日除下鐘面、銅鐘及機械部分。在過程中鐘樓的結構已有所損壞,基於安全理由,鐘樓必須盡快清拆,因此承建商採用分割拆卸方法。

  根據工務小組委員會通過撥款時討論文件所載,重置渡輪碼頭和公眾碼頭(包括拆卸中環舊天星碼頭鐘樓)約需四億四千萬元。有關費用將根據合約條款支付。

(二) 根據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任何人士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任何地方使用,或促使或准許使用,任何機動設備進行任何非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建築工程,並在使用該等設備時,須持有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

  環保署在12月15日收到天星碼頭拆卸工程承建商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後,是按照上述《噪音管制條例》的要求來處理這個申請。環保署在考慮過承建商所選用的機動設備在晚間所造成的噪音將不會超越法定的要求,於當天批出有關申請。

  一般而言,審批「建築噪音許可證」所須的時間,視乎承建商所提供資料是否齊全,工程的複雜性及附近環境因數等而定。由於該承建商早前已和環保署商討工程的細節,及因應承建商要求盡速處理其申請,環保署故能於當天批出該項工程的「建築噪音許可證」。

  在工程進行當晚,環保署曾派員到場監察。在附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環保署人員並沒有發現該工程有引致噪音滋擾的情況。

(三) 根據工程合約條款,承建商已將鐘樓的拆卸部分依據慣常處理惰性廢料方法,運至填料庫。

  我們了解市民對鐘樓的懷念之情,我們已保存了舊天星鐘樓的鐘面、銅鐘及機械組件,並將會在適當的地點重建鐘樓及將銅鐘重新裝嵌。規劃署在即將開展的中環填海區城市設計研究,會為新鐘樓地點及其設計概念進行研究。而研究過程將會包括廣泛的公眾參與活動。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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