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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條例對環評報告的公眾查閱期有清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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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一月十八日)重申,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除了7(3)條所指定的有限情況外,並無其他條款賦予環境保護署署長(環保署署長)權力延展公眾查閱期。

  根據環評條例7(3)條,若申請人沒有遵守條例的規定例如刊登廣告及公開展覽報告,環保署署長可把公眾查閱期延展,為期可多至三十天。

  最近有建議認為,環保署署長應延展青山發電有限公司擬議的的液化天然氣項目環評報告的公眾查閱期。

  環保署發言人說﹕「就此個案,由於申請人已符合有關規定,環保署署長並沒有理據延展公眾查閱期。」

  公眾可在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即三十天的公眾查閱期內,就環評報告向環保署署長書面提出意見。同時,環境諮詢委員會將會有六十天,即直至二月二十四日,向環保署署長提出意見。

  根據環評條例,環保署署長須在公眾查閱期屆滿或收到環諮會意見的十四天內(以時間較遲的為準),以書面要求申請人提供資料供她考慮。此外,條例亦訂明環保署署長須在公眾查閱期屆滿;或接獲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或接獲申請人的資料的三十天內(以時間較遲的為準),批准、有條件批准或拒絕批准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發言人說﹕「環保署署長必須按環評條例規定的時間處理環評報告,故署長遵從法定時間表是至為重要的。」



2007年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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