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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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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劉皇發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由於新界區的農業生產日漸式微,棄耕農地在缺乏規劃及協調的情況下被更改作其他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每個新界區議會分區內,現時在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中劃作「農業用途」的土地的總面積及其佔該區的總面積的百分比;

(二)有否計劃重新規劃該等農業用地,並透過提升土地的可用性達致規範土地用途的目的;若有,計劃的具體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考慮把該等農業用地改劃為康樂用地或鄉郊發展區,以及當中所涉及的具體考慮因素?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一直十分重視新界的發展及關注鄉郊地區的變化,儘管農業生產並不是香港的主要經濟活動,但仍為本地消費者提供不少優質的鮮活食品和鮮花,所以不應全面取締新界農地。我們會按本港的發展和需要不時檢討及更新新界鄉郊地區的土地規劃,以期有效善用鄉郊土地。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按新界9個區議會區分,各區於分區計劃大綱圖中被規劃為「農業」用途地帶所佔的面積及佔該區陸地面積的比率如附件。

(二)政府不時檢討各類土地的用途作適當規劃。對上一次有系統檢討鄉郊土地用途的研究在2001年完成。其中一項建議是引入新的「其他指定用途」註明「鄉郊用途」地帶,為農地的使用增加彈性,除耕作以外,可發展與鄉郊景觀協調的鄉郊和康樂用途。該建議後經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確立及在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加以《註釋》,一些農業用地隨後亦按城規會的指引改劃作其他的用途,如「康樂」、「綜合發展區」、「政府、機構或社區」等。

(三)一如所有的土地規範,在考慮修改「農業」用途地帶作其他用途時,當局要詳細審視建議的用途是否與周邊環境協調,更要考慮建議發展的密度,對景觀、環境帶來的影響;此外,交通、渠務及其他基礎配套設施是否足夠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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