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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樹木保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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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張學明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烏溪沙青年新村和屯門良景h的土地管理人涉嫌違反了地契中的保護樹木條款,在未得地政總署同意下大規模修剪有關土地上的樹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在批出私人土地時在地契中訂定保護樹木條款,以及違反這些條款的法律責任及罰則為何;

(二)該等條款通常規定私人土地的承批人在何等情況下須事先獲得地政總署的同意才可修剪有關土地上的樹木、有關的申請手續,以及地政總署在給予同意時會施加的條件;及;

(三) 地政總署透過甚麼機制(例如有否定期派員巡查)確保私人土地的承批人遵守該等條款,以及在發現違規情況時會採取甚麼行動?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致力推行綠化政策,並鼓勵在私人發展多種花草樹木,並加以妥善護理和保育,藉以提高居住環境的質素。城市規劃委員會在批核規劃申請時,會要求申請人履行綠化的批核條件,地政總署會採取相應行動,在相關的地契中加入樹木保護條款。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按地契條款的規定,如有人在未經地政總署署長同意,違反有關保育樹木的條款,地政總署可向承批人徵收額外地價作為罰款,並規定有關人士須重新植樹,以作補償。

(二)承批人有責任遵守地契條件(包括樹木保護條款)及不得無故砍伐樹木。修剪樹木是護理樹木的正常步驟,無須事先取得批准。倘若要砍伐或移植樹木,承批人須按照地契訂明的樹木保護條款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地政總署會徵詢部門(例如建築署及漁農自然護理署)的意見,因應實際情況及所提理據予以批准,並施加若干條件,例如規定須移植受影響樹木或在地段上進行代償性植樹。

(三) 地政總署會在發出合約完成證明書(俗稱滿意紙)前查核承批人是否已履行樹木保護條款的規定。一般而言,地政總署不會單就樹木保護條款作定期巡查,而是納入該署不定期巡察工作的範圍。一旦發現有違反樹木保護條款的情況,地政總署會採取適當的執行地契條款行動,包括施加罰款和要求承批人作代償性植樹。



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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