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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管理無牌渡假屋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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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觸犯《旅館業條例》,今日(一月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二千五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四月拒絕該男子就長洲一渡假屋的《旅館業條例》牌照申請,並發信要求申請人立即停止經營無牌渡假屋。

  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七月前往該渡假屋巡查,發現處所內一樓和二樓共有七個房間,並設有住宿、煮食和浴室設施。現場一些住客表示他們向長洲碼頭一攤檔或旺角一中介公司,以日租形式租住房間。

  該名男子為渡假屋管理人,被控在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証明書或牌照下管理渡假屋,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的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重申,政府絕不會姑息任何無牌經營的渡假屋,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該等無牌處所,以確保所有入住顧客的安全。他並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渡假屋,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7年1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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