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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七題:《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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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日)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在全面實施後,該條例附表1第1部所描述的工作,將只可由有關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進行,或在他們的指示及督導下由註冊建造業工人進行。該附表亦訂明,只有《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29A(4)條所指的「合資格的升降機工人」和「合資格的自動梯工人」(「合資格工人」),才可分別註冊為升降機和自動梯的熟練技工。但有工會估計,現時約有3,000人未能註冊,原因是他們並非直接受僱於有關工種的註冊承建商,因而不屬合資格工人。雖然他們當中部分人具有超過10年的工作經驗,全都只能註冊為建造業普通工人,部分人最終可能被迫轉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採取下述任何一項措施:

(一) 修訂《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中的合資格工人定義,以納入並非直接受僱於有關工種的註冊承建商,但已具備指明工作年資的技工;及

(二) 修訂《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容許不符合合資格工人定義但具備一定工作年資的升降機及自動梯技工註冊為熟練技工?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條例)第29A(4)條訂定兩種途徑讓升降機/自動梯技工成為「合資格的升降機/自動梯工人」,合資格者為:

(a) 持有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或屋宇裝備工程證書的人士;或已完成任何工業學院或職業訓練中心所舉辦有關升降機/自動梯的課程或獲機電工程署署長(「署長」)認可的同等課程,並已接受獲署長認可的升降機/自動梯工程學徒工藝訓練為期或合計為期不少於4年的人士;或

(b) 已受僱於任何註冊升降機/自動梯承建商為期或合計為期不少於4年,並獲僱用他的註冊升降機/自動梯承建商承認在該等升降機/自動梯工程方面具有充足的經驗或訓練,而在無須監督的情況下亦具有足夠能力進行該等升降機/自動梯工程的人士。

  當局現正研究一套機制的可行性,讓擁有相關資歷及工作經驗但並未接受正式學術或學徒工藝訓練的人士透過條例第29A(4)條(a)款成為「合資格的升降機/自動梯工人」。擬議中的機制將涉及補充培訓課程,以及核實工人曾經接受的訓練的一些安排。

  根據擬議的機制,如果升降機/自動梯技工達到條例第29A(4)條(a)款的要求成為「合資格的升降機/自動梯工人」,他們的資格毋須受到「註冊升降機/自動梯承建商」承認。假若工人轉換僱主,其「合資格的升降機/自動梯工人」的身份亦可保持不變。

  上述擬議的機制並不涉及修訂條例。當局現正整理該機制的細節和積極研究其可行性,期望可以儘快諮詢業界的意見。

(二) 答案第一部分所述擬議中的新機制,將可以讓擁有足夠技術和年資但並未接受正式學術或學徒工藝訓練的升降機/自動梯技工透過條例第29A(4)條(a)款成為「合資格的升降機/自動梯工人」,並因此符合資格申請成為《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附表1的升降機技工/自動梯技工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而無需修訂《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



2007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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