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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透過招標程序批出的政府服務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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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向各局長和管制人員發出的第4/2006號財務通告,政府部門就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政府服務合約(建築服務合約除外)進行招標時,如投標人在過去一段時間內曾被裁定違反了任何下述條文:《僱傭條例》(第57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中最高可被判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所指的第5級或以上罰款的條文、《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7I(1)、38A(4)和41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以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7、7A和43E條,有關的標書將不獲考慮。就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計的1年內發出的招標邀請而言,該段定罪紀錄參考期間為緊接截標日期之前的12個月;在其後的4年內發出的招標邀請,參考期間為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至截標日期;至於其後發出的招標邀請,參考期間則為緊接截標日期之前的5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今,被裁定違反了任何上述條文的保安/護孺帣M潔服務公司的名稱,以及每宗案件的編號、控罪、法庭施加的處罰和有關公司現時有否承辦政府服務合約(如有的話,請提供有關的政府部門的名稱和服務合約的詳情);及

(二) 對於有員工(而他/他們並非有關公司的股東或合夥人)被裁定在有關的定罪紀錄參考期間違反了任何上述條文的公司所提交的標書,當局會否予以考慮?

答覆:

主席女士:

  就李卓人議員所提出的問題,我們的答覆如下:

(一) 就政府服務合約而言,根據招標文件的條款,競投有關服務合約的承辦商只同意政府將所獲得關於投標者定罪紀錄的資料,用於與招標評審及合約管理有關的用途上。政府不得將有關資料公開作招標評審及合約管理以外的用途。因此,政府不能披露有定罪紀錄的承辦商的名稱。至於非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基於相同的法律考慮,政府也不能披露這些公司的名稱。雖然有以上的法律限制,但政府仍能提供下列相關資料供議員參閱。

  根據現有的資料,在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有45間保安/護孺帣M潔服務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或《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中最高可被判處相當於第五級或以上罰款的條文,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7及7A條而被定罪,涉及56宗個案、216張傳票及766,550元罰款。當中有20間公司的定罪紀錄與政府的保安/護孺帣M潔服務合約有關,共涉及23宗個案,112張傳票及532,400元罰款。

  在上述20間被定罪的公司中,有8間現時正承辦40份經招標程序批出的保安/護孺帣M潔服務合約。所有這些合約都是在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前招標,因此並不受財務通告第4/2006號所公布的收緊措施所規管。有關這些合約的資料列於附件。

(二) 財務通告第4/2006號規定採購部門須向勞工處和入境事務處查證及瀏覽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的網址,查核參與投標的公司是否有因觸犯該財務通告所述的違例事項而被定罪的紀錄,以決定是否考慮有關公司的標書。

  由於參與政府服務合約投標的投標者必須是一個法人,如公司或機構,所以,根據財務通告第4/2006號,政府部門只須計算投標公司或機構的定罪紀錄。政府會不時檢討該財務通告所訂的指引,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完善有關制度。



2007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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