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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香港及世尷躓蟢霂屨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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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田北俊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有社會團體及環保學者指出,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嚴重過時,遠低於世界壎芠梒插]世嚏^於今年十月公布的新空氣質素指引所訂標準,令市民的健康受到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香港現時的空氣質素指標自一九八七年訂立至今近二十年,一直未有作出修訂,當局是否知悉在此期間,世嚏B美國、歐洲聯盟、挪威、日本及新西蘭分別對其空氣質素指引/指標作出了多少次修訂;為何香港一直沒有相應修訂其空氣質素指標;

(二) 根據上述香港的指標及世尷熒s指引,分別對過去三年香港的空氣污染情況作出分析的結果;及

(三) 有否評估香港若不即時修訂其空氣質素指標以符合世尷熒s指引所訂標準,以及若即時相應修訂該套指標,對香港會分別構成甚麼影響;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世界壎芠梒插]世嚏^於二○○六年十月公布的新空氣質素指引,是世徽臚@份全球適用的空氣質素指引。在此之前,世衛在一九八七年公布了一份《歐洲的空氣質素指引》(WHO Air quality guidelines for Europe)。世衛在二○○○年曾檢討該指引和修訂污染物的限值。

  美國環境保護局在一九九七年修訂自八十年代中期一直沿用的空氣質素標準,設立八小時平均臭氧限值,並為半徑在2.5微米或以下的粒子(PM2.5)制訂標準。但因新標準受到法律訴訟的挑戰,分別延至二○○一和二○○五年才解決和正式執行。在二○○六年該局再決定廢除PM10年平均限值和更改PM2.5標準。新的標準已在二○○六年九月正式實施。

  一九九九年以前,歐盟並沒有訂立適用於各成員國的空氣質素標準,歐盟在一九九九年才訂定統一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懸浮粒子和鉛的空氣質素標準,到現時還未作出修訂。日本自一九七八年以來從未修訂空氣質素指標。新西蘭則從二○○四年起才訂立空氣質素指標,至今未有修訂。我們沒有挪威修訂空氣質素指標的資料。

  我們一直密切監察世界各地檢討空氣質素標準與指標的進展,近期的科學研究結果顯示,小於2.5微米的粒子比較大的粒子對人體健康有更直接的影響。此外,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的空氣污染濃度,亦可能較以往研究所顯示的為低。基於這些研究結果,多個國家,包括美國、歐洲聯盟各成員國和世界壎芠梒揪韘~均在研究是否有需要就小於2.5 微米的粒子(即PM2.5)推出一套新的空氣質素指標,以及修訂他們現行的空氣質素指引和指標。本港方面,我們須要了解國際上有關檢討和修訂空氣質素指標的理據,才可考慮如何修訂我們的空氣質素指標。於二○○六年七月,當環境保護署知悉美國和世衛有關空氣質素標準的檢討工作接近完成,已經率先宣佈計劃開展一項詳細研究,研究內容包括:

(a) 檢討及說明目前本港空氣質素的特質,包括當前的污染水平、發展趨勢、主要的污染源和成因、境外污染源及天然排放對本港空氣污染的影響,以及控制空氣污染的現行政策、計劃和法例;

(b) 研究及參考世擊P美國環境保護局各自訂定空氣質素指引/標準所採取的不同理據,包括長期和短期的健康影響和具體研究結果;

(c) 使用包括空氣質素模型方法,評估在不同發展情G和採取減排措施下的空氣質素。如建議本港採納世懋s建議的空氣質素指引,建議所需的具體措施及可選擇方案,以達致中期目標和指引所訂的水平,並深入研究與鄰近城市和省份共同合作的需要;

(d) 評估落實不同方案的措施對包括經濟成本、引入措施所需時間、與內地合作的需要以及對其他政策範疇如能源、運輸、工業發展、城市規劃及保育的影響;

(e) 參考(c)及(d)項的內容,制訂實際及切實可行的方案,以修訂本港的空氣質素指標,包括須否就路邊空氣質素訂立不同指標;並就如何達致修訂後的空氣質素指標,以行動計劃的形式說明有關策略和措施;並需確定每個方案所涉及的影響,以便公眾可充份參與及提出意見;以及

(f) 研究須否及如何改進發佈空氣質素監測數據的方法,以便與國際看齊,方便與其他經濟發達城市作出公平比較。

(二) 本港現時有十四個監察站,長時間量度五類關鍵性空氣污染物,每日發佈的空氣污染指數是五個中對比指標最高者。本港的空氣質素指標與世界壎芠梒插]世嚏^的空氣質素指引及其他先進國家的空氣質素指標載於附件A。以香港現行指標及世懋s標準計算,香港過去三年各種空氣污染物的達標情況載於附件B。

(三) 過去並沒有任何經濟發達國家(包括美國、歐盟、加拿大、澳洲和日本)曾經全面採納世擢穠漯躓蟢霂屨引作為當地空氣質素標準。現時我們並沒有收到消息有國家宣佈計劃全面採納世尷熒s空氣質素指引。事實上,英國政府指出要求英國各地在二○二○年前全面達致世屨媊釭獐郱リㄓ褸篕琚F並估計某些空氣污染物可能在二○五○年才能達標。目前香港所採用的標準是參考主要在美國方面的研究和香港的情況而訂立。整體來說,香港的空氣質素標準雖然早於一九八七年成立,但除了還未有(PM2.5)的指標外,與現時美國的標準水平相當接近。美國方面亦只是於今是九月底公布採用新的懸浮粒子標準。但該標準遠比世屨媊釭熒s標準寬鬆,達標的時限更遲至二○一五或二○二○年。

  世屨出不同國家訂立的空氣質素標準會有所差異,當中須要平衡的因素包括當地空氣質素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切實可行的技術、經濟以及其他政治社會因素等。世孺確建議各地政府在引用世衛指引去制訂其法定標準時,必須小心考慮本地的實際情況。

  在二○○七年年初開展的詳細研究,政府會詳細參考世懋s空氣質素指標、歐盟和美國的最新研究成果,以擬訂不同方案及分析其經濟效益,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所需技術的成熟程度,引入措施所需時間,與內地合作的需要及其他政策範疇,如能源、運輸、工業發展、城規及保育的配合等。我們亦會進行公眾諮詢,以訂出全面、進取及可行的空氣質素管理策略和中、長期目標。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