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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公務員紀律研訊的申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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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就公務員紀律研訊的申述事宜的書面答覆:

問題:

  公務員事務局早前就「維港巨星匯」所進行的紀律研訊已於二○○五年十月完成,涉及的公務員已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對紀律研訊的裁決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述。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於本年五月二十四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有關申述仍在處理中,當局亦未有確定將於何時完成處理申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已完成處理有關申述;若否,當局有否研究,若有關申述在現任行政長官任期屆滿時仍未完成處理,處理申述的過程會否出現不必要的延誤;若有,研究的結果;及

(二) 會否按公眾的期望及自然公正的原則,就處理此類申述個案設定時限?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有關人員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20條,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對紀律研訊的裁決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述。有關申述正按既定程序處理,與該紀律個案或申述範圍以外的事情(包括行政長官任期)並無關係。

(二) 政府內部已就處理向行政長官提出的申述時應該依循的回覆時限,制訂行政指引。一般而言,若有關申述並非根據法定條文而作出,例如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的條文向行政長官提出的申述,當局應就簡單的個案在接獲後兩星期內回覆;較複雜的個案應在四星期內回覆;若個案異常複雜的話,當局應在上述期限前先給予初步回覆,然後再盡快作出詳細的回覆。鑑於每宗個案的情況不同及複雜程度各異,當局已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致力依循行政指引內的有關時限完成處理各個申述及作出回覆。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