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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會所桑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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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曾鈺成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鑑於有一宗致命意外在設於私人屋苑會所(會所)的桑拿房內發生,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照現行法例,會所設置桑拿房須向哪個政府部門提出申請,以及須符合哪些條件;

(二) 現時政府有哪些規管措施,確保會所桑拿房使用者的安全;及

(三) 有否計劃加強監管會所的桑拿房(例如定期巡查),以避免再次發生嚴重意外?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I章《商營浴室規例》,「浴室」是指為供需要沐浴的人在繳費後使用的處所。該規例規定,除非根據與按照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所批出的商營浴室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開設商營浴室。《商營浴室規例》主要保障商營浴室的公眾壎矷C

  「桑拿浴」被視為沐浴的一種方式。任何只為提供桑拿浴服務而收取費用的浴室,必須向食物環境壎芵p申領商營浴室牌照。

  一些處所,例如健美、美容或水療中心,也可能有設置桑拿浴室或沐浴的設施,但由於這些中心一般並非主要經營商營浴室服務,中心內的桑拿浴室或沐浴設施並沒有分開收取使用者任何費用,因此有關處所未必需要申領商營浴室牌照。

  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76章《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條的釋義,「會社」是指任何法團或社團,其組成目的是為會員提供社交或康樂設施,而且是:(a)為會員提供服務(不論是否牟利);及(b)擁有只是其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才有權使用的會址。至於「會址」,其釋義是指專供會社及其會員長久或暫時地使用的房產或其任何部分。

  若符合上述「會社」的釋義,除列明於《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令)》獲得豁免的會址外,均需根據條例領取合格證明書,目的是確保有關會址在樓宇安全、消防安全及壎耵滷〞p達至規管的標準。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以下簡稱「牌照處」)是執行上述條例的部門。

  當牌照處在接獲會社合格證明書申請後,會根據條例的要求對擬用作會址的處所的樓宇、消防安全及壎芞郱ロ@出審核和規定。條例並非針對規管會社內所經營的商業活動。在發給會社的合格證明書上已清楚列明持證人如不遵守任何其他法例的條文或違反香港任何其他規例或法例,則須承擔法律上的後果,而絕對不會因該證明書的簽發而獲得豁免或受到保護。

  如有關會址擬提供桑拿服務給其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牌照處會確保有關桑拿室必須根據其擬容納的人數,設有足夠的逃生通道。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