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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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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中、港兩地執法部門所設立的通報機制,入境事務處會把一些在本港被判犯了刑事罪行的內地訪客的資料交予內地有關部門,以便內地部門可嚴格審批這些人日後再次提出的赴港簽注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根據該通報機制將相關資料交予內地有關部門的個案數目;及

(二) 自二○○三年七月推出個人遊計劃以來,按罪行類別分類,每年有多少名曾在本港被定罪的內地訪客再被定罪?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入境事務處定期向內地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提供在本港因刑事罪行被定罪者的資料,以便內地有關當局加強這些人再次申請赴港的審批工作。在二○○五年,有14,917人的資料根據該通報機制交予內地當局。

(二) 在一九九○年或以後曾在本港被定罪的內地訪客中,於二○○三年七月至二○○五年期間再被定罪的人數列於下表。有關數字並無區分有關人士在定罪之間曾否離港,並按最後一次定罪的罪行類別作劃分。

最後一次
定罪的罪    二○○三年  二○○四年 二○○五年
行類別    (由七月起計)
─────   ────── ───── ─────
盜竊        43    78     50

向入境事務主任   0     19     37
作出虛假陳述或
誤導入境事務主任

嚴重入境罪行    24    39     24

違反逗留條件    9     18     18

其他罪行      14    40     29

合計        90    194    158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